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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关于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的思考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谭本仲 日期:2010-11-09 12:08:54
鲁恩的归纳,当今世界各国的反贪机构可以划分为四种模式:第一种是全能模式,反贪机构具有侦查、预防和教育功能,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第二种是侦查模式,反贪机构规模小但侦查权高度集中,如新加坡贪污贿赂调查局;第三种是议会模式,反贪机构独立于行政和司法机构,只向议会报告工作,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廉政公署;第四种是多部门模式,部门间相互独立,共同承担反腐败职责,如美国联邦政府道德规范局的腐败预防功能与司法部的侦查、起诉职能相互补充,共同防治腐败。从透明国际公布的结果来看,全球廉洁指数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大多数采用第一种或第二种模式,即成立高度独立、高度综合、充分授权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如香港1973年成立的廉政公署,仅用了四年时间,就清除了香港历史上积累下来的绝大多数腐败案件,不到十年时间就实现了反腐败成功;新加坡成立贪污贿赂调查局,专门从事反腐败工作,仅用了五六年时间便实现了社会腐败现象的有效治理。

  鉴于当前我国反腐败机构众多、法律规定零散、职能重合甚至冲突的现状,建议对当前各个反腐败机构进行重新整合,最终目标是整合为一个反腐败机构,即把目前分布于党、政、司法系统的纪检、监察、预防、反贪、职务犯罪预防,以及公安、审计部门的部分反腐败职能都逐步纳入整合改革范围,成立高度独立、权限高度集中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并制定《反腐败法》,赋予其司法强制权,以及拘捕权、扣留权、特殊侦查权等特别权力,专门履行查处违纪违法腐败案件的职能,并实行垂直管理,保证其应有的独立性,检察机关则专司法律监督职能。其理由在于:第一,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和反贪渎侦查部门受各自办案手段、查处范围及对象的限制,且独立性与权威性不强,难以形成反腐败合力,不利于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成立专门机构有利于提高反腐败工作权威性,有利于有效整合现有资源,不但可以继续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优势,而且有利于把打击与预防、教育相结合,从源头上打击腐败行为。第二,纪检部门不是执法主体,无法律赋予的侦查权与司法强制权,办案手段受到限制。成立专门机构可以较好地解决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手段法律依据不足的缺陷,实现反腐败主体、工作程序的法定化。第三,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更加合理。按照刑事案件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原则,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检察机关并不合适,因为其作为侦查主体行使特定侦查权,同时又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必然形成自我监督的情况,与现代法治精神与原则相违背。第四,从世界反腐败趋势来看,成立高度独立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已成为各国治理腐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成立专门的反腐败机构是适应反腐败发展趋势的重要举措。

  组建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其内部机构设置可以比照香港廉政公署的模式,遵循“办案、预防、教育”三管齐下的思路,设置案件调查部门、预防腐败部门、廉政教育部门,以及为这三个部门服务的综合部门,分别负责腐败犯罪的打击、预防和教育工作。各个部门还可遵照专业分工设置多个二线机构,如案件调查部门可根据职能不同,设置信访举报、案件调查、案件管理、案件审理、技术支持等专业科室。案件调查室还可进一步细分,如根据调查对象的不同,设置针对政府部门、私营部门以及社会领域等不同调查对象的多个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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