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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国外财产申报的制度化建设与启示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蒋云根 日期:2010-06-17 12:16:45
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对违反规定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行为,只是限于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包括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方式,缺乏法律约束力。制定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法,需要完善领导干部申报责任体系,加强对财产申报的监督与违法申报的法律追究,加强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相互衔接,为此,可以在刑法中设立领导干部拒不申报财产罪和财产申报不实罪,用刑罚这一强制手段惩治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申报人,增强违法者的刑责风险,以确保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执行。

  由于中国正处于从权威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中,法律与社会力量对权力的约束还相当有限,使得权力寻租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常态。在此背景下实施财产申报,难免遭遇来自政府内部的强力抵制。为缓解财产申报的阻力,可以制定相应的赦免制度作为一种妥协。当然,对政府公务人员的赦免需要设定一定的额度,超过额度的一律不予赦免,而低于这个额度的则既往不咎。这个额度可以由人大公开讨论,并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同时可规定一定的期限,在该时间段内,允许领导干部把自己超过赦免额度的非法所得汇入专门的廉政账户。通过这种方法,既可追回一定的国家财产,也给一些领导干部改过自新的机会。

  自2009年初开始,一些地方政府进行的财产申报尝试尽管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欢迎,但在现行体制下,由于领导干部集财产申报制度的设计者与申报者于一身,来自官场的阻力显而易见。为消除财产申报的阻力,还需要中央自上而下的制度支持,切实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纳入制度化、常态化发展轨道,使之在反腐战略中真正发挥作用。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行政管理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介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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