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财产申报的制度化建设与启示
继续接受监督。这样,不仅使腐败干部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而且能对其他干部产生巨大的威慑作用,使其不敢腐败。鉴于目前我国政治社会的实际情况,在实施财产申报的初始阶段可设立一个缓冲期,对这一时期主动申报不明财产的领导干部实行某种相对灵活的政策,以尽可能排解客观存在的财产申报阻力。
二、建立专门的财产申报受理与审查机关 在制定财产申报法的基础上,要使财产申报真正落到实处,关键在于设立一套独立的监管机制,以定期追踪公职人员的财务状况,鉴定不合法的财务来源。就国外情况来看,大致有两种设置模式:一种是受理机关与审查机关相结合的模式,即受理机关同时肩负着对申报材料的审查职责,这也是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模式。如美国的廉政署,是美国政府中财产申报受理与审查一体化的实权机构,它由总统直接领导,向总统和国会汇报工作。廉政署的主要职责就是管理政府各级官员的财产申报事务和监督政府官员的道德行为,一旦发现谁有违法收入,立即处理。另一种是受理机关与审查机关相分离的模式。如在韩国,财产申报的受理机关是国家机关的内部各专门部门,而审查机关则是公职人员道德委员会。 财产申报材料公开与否,各国做法大体可分为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两大类。所谓公开申报,是指个人财产报告要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均可查看或复印;秘密申报的材料则不予公开,由各单位内部掌握。美国法律规定,除在国家安全部门工作或其他不宜暴露身份的官员外,各受理申报的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供大众查阅复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在菲律宾、韩国、墨西哥,公民也有权监督国家公务员的收入状况,以杜绝腐败现象。当然,并非所有推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都允许公职人员的财务资料公之于世,泰国就规定申报资料只呈交给全国反贪污委员会。越南对财产、收入申报表的内容,按法律规定对外保密,并按干部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制定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法,完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需要健全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管理体制。中国现行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重在领导干部的申报行为,并无严格的审查和核实。为加大财产申报的力度,完善财产申报的制度建设,应设立专门的财产申报受理与审查机构,受理机构可以设在税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并登记备案;审查机构可以设在国家监察部的国家预防腐败局,负责对相关财产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属于“阳光法案”的组成部分,其基本出发点是公众拥有知情权,由此决定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开。但在财产申报制度的起步阶段,为缓解申报者的心理障碍并减少阻力,避免引起社会震荡,可以参照泰国、越南的做法,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具体资料可以不予公开,而是呈交专门机构,由该机构进行审核与管理;若该机构发现财产资料有问题而认为确有必要公开时,可以有选择地予以公开。由此循序渐进,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再逐步扩大财产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三、对财产申报的监督与违法申报的法律追究 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都规定了强有力的监督、惩罚手段,除对违反者规定了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外,还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制裁措施。 财产申报制度体系,不仅要求申报,更需要审查与监督,贯彻问责原则。根据1995年出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