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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国外财产申报的制度化建设与启示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蒋云根 日期:2010-06-17 12:16:45
的人员牵涉面太广,反而不利于监督机关在现阶段集中力量抓好反腐倡廉建设。为此,可以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逐渐扩大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在起步阶段,可将其界定在担任某一实际领导职务级别的国家公职人员范围内。同时,对于拟提拔的干部,也要求进行财产公开。当然,申报人不仅要申报本人的财产,还应申报其近亲属的财产,这将有利于防止一些领导干部通过转移财产逃脱监管。

  2.财产申报的内容

  从一些国家财产申报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礼品馈赠、招待费以及可能与公职发生冲突的利益等。美国法律规定的申报内容近乎繁杂和包罗万象,凡宪法容许和国会明确规定的事项都要申报,不仅包括劳务所得、投资收益,而且包括买卖交易情况、接受的赠予和赔偿以及债务和受雇职位的情况。新加坡法律规定申报的内容除包括自己的动产、不动产外,还包括配偶、依靠其抚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情况。日本需要申报的资产项目包含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诸多项目。韩国必须申报的财产包括任何超过500美元的汽车、现金、债券、珠宝等。越南财产申报的内容包括申报人自己、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财产、银行账户,特别是按法律规定须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均应申报。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财产性收入日益增多,在收入来源日趋多元化的情况下,财产申报的内容必须能全面、准确地反映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而不应仅仅限于收入。需要申报的财产应包括工资所得、劳务所得、经营所得,因继承、受赠、偶然所得及证券、股票等风险投资所得等。申报内容具体、细致,有助于厘定正当收入与非法收入,不仅可以预防领导干部贪污受贿,还可起到保护合法收入的作用。

  3.财产申报的种类

  各国财产申报从时间规定方面来看,大致可分为三种:一是初任申报,指公职人员应在任职时或离任后的一定日期内,就其现有的财产状况进行申报;二是日常申报,指任职后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进行申报;三是离职申报,指公职人员因原先职务任期届满,或不再从事国家公务活动,或因年龄等原因而离退休时,必须申报其全部财产。美国对不同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申报要求,任何将担任法定须申报财产职位的人员,在任职后30天之内申报本人、配偶以及其所抚养子女的财产状况;在职官员和雇员每年5月15日之前申报上一年度个人、配偶和抚养子女的财产状况;离职官员和雇员在离职30天之内递交离职财产报告。日本规定,当选议员后要在100天之内向所属议院议长提交《资产报告》,在任期间,每年4月份还要提交《资产补充报告》、《所得报告》、《相关公司报告》等,报告书将被保留7年。在乌克兰,公务员应在每年的4月1日前向工作单位提交申报上一年度的收入、开支、财产及金融事务,包括海外收入和家庭成员的收入。

  为全面规范和监督领导干部的财产状况,中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应明确规定初任申报、任内申报及离职申报,使申报对象的财产状况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在任职前,相关公职人员要向相应机关申报其个人和家庭的所有财产;任职中,要根据所规定的时间申报个人和家庭增加的财产;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说明其现有的一切财产的来源;离退休后,为了防止事后受贿等行为的发生,应规定相关人员在一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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