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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下期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合作的困境与突破/许 珂 周 伟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许 珂 周 伟 日期:2020-03-18 16:33:53
  【摘  要】区域生态环境类属准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地方政府是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监管和责任主体,是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因此,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必须合作。区域经济发展与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行政区划对于区域生态环境府际合作的割裂、地方政府间区域环境治理目标选择的差异、地方政府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合作中的责任不对等,使得地方政府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合作陷入困境。要通过搭建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府际合作平台,纵向督查与横向考评相结合,经济激励与政治激励并重,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利用市场机制倒逼地方政府主动合作来突破这一困境。
  【关 键 词】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府际合作;排污权交易;属地责任;困境;突破
  【作者简介】许珂(1995— ),男,西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地方政府治理与绩效管理;周伟(1978— ),男,西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政府改革与治理。

  【中图分类号】C936;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20)04-0007-05

 

  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治理的监管和责任主体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发挥着关键作用。[1]区域生态环境的公共产品属性和跨域流动性的特征也使地方政府在区域环境治理中的合作成为必要。在许多区域生态问题显著的地区往往聚集着连片贫困带,生态的脆弱与经济的疲软密切关联,解决这些地区的生态治理难题,不仅具有生态价值,还兼有经济价值;不仅能有效化解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的合作困境,还能够解决生态贫困带来的群众贫困问题,因此,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一、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合作的必要性
  (一)区域生态环境类属准全国性的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单纯依靠市场机制难以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无法达到林达尔均衡的状态,加之每位成员出于自利的动机很难如实表达自己在公共产品消费中获得的收益并承担与之对应的成本,因此,公共产品的供给和安排需要政府积极干预才能实现有效供给。按照公共产品的层次属性和效用最大化的原则,公共产品可分为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准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前者由国家统筹提供,后者因具有“利益外溢性和区域性特征,需要进行跨区域的协调分工,由中央和地方联合提供,或多个同级地方政府联合提供,或由地方政府提供并由中央转移支付”[2]。区域生态环境就是典型的准全国性公共产品,具有明显的利益外溢性和区域性特征:首先,利益外溢性特征。比如河流污染,必然事关流域内的所有地方政府,上游地区的环境污染会给下游地区带来负外部效应,由下游地区承担治理成本和相应的危害。而大气污染则是会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波及同一区域内的各个地区。其次,区域性特征。西部地区可能是荒漠化,黄河中下游则可能是水土流失,每个地区因为地理环境、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的殊异,所面临的区域性的生态环境问题各不相同,呈现出明显的地域差别。
  (二)地方政府是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监管和责任主体
  地方政府作为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有两层含义,即地方政府既是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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