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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下期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合作的困境与突破/许 珂 周 伟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许 珂 周 伟 日期:2020-03-18 16:33:53
域生态环境整体治理这种难以识别个体贡献的集体行动积极性不高,造成了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地方主义、各自为战、分割管理等问题。[3]行政区划是相对稳定的行政界限,一般不会轻易调整,具有一定的静态性,是基于行政区域界限的一种刚性约束。地方政府出于自利的动机往往不愿意跨域行动,其以各自的行政区划为壁垒,呈现出典型的碎片化特征。这种特征不仅体现在行政分割上,还体现在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迥异上。地方政府基于各自利益制定的保护规划在相互衔接上出现明显的不相容,这也制约着覆盖区域整体、涉及区域生态治理全局的生态规划难以形成和实施,区域生态治理遂成顽疾。
  (三)地方政府间区域环境治理目标选择的差异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地方政府合作可以看作地方政府间的集体行动。在集体行动中,个体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往往形成不同的目标选择,这种目标选择都是以自利为动机的,寻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共同利益的最大化。这使得区域内的地方政府对区域生态治理这种共同利益态度冷漠。生态治理需要成本,可是各地方政府谁也不愿主动承担治理成本,只愿意“搭便车”获取正外部效应。这使得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地方政府合作缺乏合作基础。这个合作基础本应该是共同利益、共同目标,现在却因自利性导致个体利益难以聚合,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难以形成,进而导致合作行为难以产生。此外,地方政府间区域环境治理目标选择的差异还体现在主要污染物的界定差异上,因为地理环境、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的各异,每个城市对主要污染物的界定和标准制定上存在差异。地理环境不同,污染物自然消解的能力也不同,比如盆地地形更容易使雾霾聚集,而在平原地区雾霾扩散较快。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可能导致同一区域内的地方政府间的环境治理能力存在差异,一些在经济落后地区造成严重生态问题的污染物,可能在经济发达地区早已得到治理,因此,各地方政府关于污染物检测标准的制定也存在差异。因为产业结构的不同,同一区域内地方政府间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可能有所不同。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致力于解决与区域内各个城市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的共同生态环境问题,如大气污染、流域治理、海域治理等。这些区域共同的生态环境问题呼唤地方政府间的密切合作,但是地方政府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合作中陷入零和博弈的困境,他们互相推诿,谁都不愿意承担治理成本,也不愿意将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掩埋厂等邻避设施建设在自己的辖区内[4],致使府际合作陷入困境。
  (四)地方政府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合作中的责任不对等
  阻碍地方政府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合作行为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便是区域生态治理中地方政府的权责不对等,即有的地方政府获得了破坏环境所换取的经济增长红利,却没有担负与之相对应的生态环境治理责任,有的地方政府并没有获得破坏环境所带来的发展红利却要承担治理成本和生态恶化造成的后果。京津周围的贫困带就是其例证。北京和天津两座城市给河北地区带来的辐射效应远不及给其带来的生态恶化问题。京津周边的河北地区因为自身地位与北京、天津的差异,只能长期作为京津高污染产业的转移地,唐山、秦皇岛等地的空气质量因此常年居于全国最差行列,伴随着生态环境破坏而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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