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19年5月下期

监管一体化改革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廉政风险防控研究/郑 阳 刘振宇 余剑锋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郑 阳 刘振宇 余剑锋 日期:2019-05-06 16:09:37
  【摘  要】当前我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采用的监管一体化管理模式,是完善市场机制运行的制度需要、优化公共产品提供的路径需要、健全监管体制不足的动力需要。预防与管控监管一体化廉政风险要完善项目运行中的权力制约机制,运用大数据适时分析权力运行的轨迹,强化监管一体化流程中各环节的重点监督,扩大项目利益相关主体的参与。
  【关 键 词】监管一体化;廉政风险;大数据;管理模式
  【作者简介】郑阳(1979— ),男,中共江西省纪委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刘振宇(1974— ),男,江西交通咨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余剑锋(1973— ),男,江西交通咨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主任。
  【基金项目】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监管一体化管理模式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廉政监管研究”(项目编号:2017G0055)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9)10-0080-03
 
  监管一体化管理模式是将监理与项目管理合并的一种新型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模式,其以区别于传统监管模式的特殊优势为我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管提供了新的方向。监管一体化管理模式即“代建(管理)+监理”的管理模式,是由业主选择符合一定监理资质标准,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监理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和监理工作。监管一体化模式作为一种管理制度创新,由原来的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四方变成了监管方和机构总承包方双方。[1]作为一种管理制度创新,其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实践中仍有一些备受争议的问题,比如对项目的腐败监管等问题。高速公路建设是决定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其投资大、周期短、监管不足的特点也使其成为腐败的重灾区。据统计,近三年来江西省交通系统中发生的腐败案件中,有80%以上的案件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有关。以监管一体化管理模式为基础,不断完善监管制度,是当前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重要方向。
  当前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的腐败监管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问题—原因—方法的逻辑框架中,但研究成果主要适用于传统的高速公路监管模式,对于监管一体化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存在着水土不服的情况。为了应对现实需要,本文结合江西省高速建设项目的有关经验,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监管提出一些建议。
  一、监管一体化改革的现实需要
  (一)完善市场机制运行的制度需要
  首先,导致建筑产品缺乏质量保证,而监管一体化模式为企业重拾质量监管提供了一个契机。在监管一体化模式下,行政审批主体将会根据监管一体化单位的职能,对市场准入的资质门槛做重新界定。目前来看,监管一体化单位必须同时满足监理与代建两方面的资质要求。在这种条件下,监管单位市场的准入门槛便无形中提高了,监管单位必须提高标准,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其次,监管一体化模式的运用为实现精简、效能、统一的市场机制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在高速公路建设监管队伍上,传统的监理模式中的项目管理和监理相分离,工程管理单位与监理单位协作出力,在项目上的工作人员分工过细且数量庞大。而在监管一体化模式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只需要一家监管单位的监管人员便可完成项目管理和监理工作,在项目上的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