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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下期

监管一体化改革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廉政风险防控研究/郑 阳 刘振宇 余剑锋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郑 阳 刘振宇 余剑锋 日期:2019-05-06 16:09:37
单位数量和工作人员数量都有大幅度减少,降低了人工成本和管理成本,同时,复合型人才带来的管理效益提成更为可观,也能促进劳动力市场人才素质的提升。
  再次,监管一体化模式为高速公路建设监理服务市场提供了矫正机制。一直以来,我国的监理服务价格与其工作量、服务时间不成正比,监理服务的费用仅为设计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五六十,但花费的时间却是设计服务的3倍。在监管一体化模式中,项目管理和监理服务不再单独售卖,综合监管服务的重新定价是重新核定监理工作量、合理化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重要契机。
  (二)优化公共产品提供的路径需要
  在传统的监理模式中,监理单位是以一个第三方的角色参与工程建设监管中,工程质量对于代建公司的业绩影响较大,但对监理从业人员影响较小。代建公司会为了降低代建成本或赶工期降低工程质量,监理单位的工作局限于施工阶段,甚至会为迎合业主喜好而降低工程检验质量标准。在内部协作方面,传统的监理质量控制存在低效的状况。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监管过于僵化,每一道工序完成之后才验收认定,在验收完成之后才能开展下一步工作,导致监理单位压力大且无形之中成了拖延工期的主要因素。这种工作流程将大大增加工期及不必要的资源消耗。
  监管一体化改革能够在优化公共产品供给流程和提升产品质量上给予路径支持。在改革后的监理模式中,监理工作从第三方参与者(监理单位)转移到负责人角色(监管单位)上,监管单位的业绩与工程质量的考核挂钩,能够提高监管人员的责任感与工作积极性。同时,监管单位对于施工单位的线性节点监管转变为更为动态灵活的监管,对施工单位实行“普遍巡查,重点检查”的质量控制方案,并且依托互联网技术,将招标开始到后期项目管理的全部流程纳入信息化系统,对项目实行数字化监控及风险管控。
  (三)健全监管体制不足的动力需要
  首先,在工程代建与监理职能交叉上。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常设的项目办公室中的前期、招标、履约管理等职能与监理机构中的履约合同办职能一致;项目办公室的技术、质量、进度管理职能与监理机构总监办公室职能相类似;代建单位现场管理部与监理驻地办公室具有类似的现场管理职能,都主管安全文明施工。职能交叉对双方造成的影响大多是负面的,对于监理而言,承担过多施工承包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会导致监理质量和效率不高;对于项目管理而言,承包人主体责任意识容易下降。在进行监管一体化改革后,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相结合,既弥补了监理对于项目前期招标设计策划环节的盲点,又提高了项目承包人的主体责任意识。
  其次,传统高速公路建设监管流程存在三方参与者,这会导致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变更管理、计量管理、安全管理等环节需要多方汇报。例如,传统变更管理需要由施工单位上报工程变更到监理工程师,然后经过监理工程师初审后,再报项目业主审核,最终再原路返回下发变更命令。这种监管流程容易导致监管延后及不全面。监管一体化后,多方参与演变为由一个监管方协调管理的中心圆,主动延伸,实现全方位控制。[2]
  再次,传统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贪腐行为主要是在监理不深入的情况下产生的,阶段式的检查考核给予了代建方很大的掺水空间,而权力寻租行为时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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