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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中期

法院在处理行政征收纠纷中的职能检视及重新定位/于东辉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于东辉 日期:2018-02-06 09:26:39
  【摘  要】以土地和房屋为对象的行政征收,涉及的利益主体多元,导致的利益冲突激烈,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从法律规定来看,法院在处理行政征收纠纷中具有三项职能,即纠纷解决、权利救济和公权制约。但现实中,司法权力相对弱小,地方政府往往把法院看作一个职能部门,但宪法和法律又赋予法院主持正义、中立裁判的职责。于是,在行政征收中,法院身处尴尬境地。为此,需要对法院职能重新检视与定位,应该强化法院司法本位职能的第一性作用,调整越位的国家治理职能,分层次定位法院在处理行政征收纠纷中的职能,即第一层次为纠纷解决,第二层次为权利救济、公权制约,第三层次为保障政策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关 键 词】法院;行政征收;职能检视;重新定位
  【作者简介】于东辉(1966— ),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高级法官。
  【中图分类号】D9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8)02-0027-05
 
  一、现状考察——法院在行政征收中的现实角色扮演
  从法律规定来看,法院在处理行政征收纠纷中具有三项职能,即纠纷解决、权利救济和公权制约。现实中,司法权力相对弱小,地方政府往往把法院看作一个职能部门,但宪法法律又赋予法院主持正义、中立裁判的职责。于是,在行政征收中,身处尴尬境地的法院在这两个角色间来回转换,试图在扮演好服务地方大局、中立裁判角色的同时,又能恰到好处地保护自己。
  (一)服务大局,与政府共同推进行政征收
  一是被迫事前介入,参与行政征收。尽管最高法院一再强调地方法院不得参与地方的行政征收工作,但由于人财物受制于地方,迫于压力,法院常常不得不采用以一把手或主要领导为指挥部成员、干警为工作组成员等形式,直接参与具体的行政征收工作。由于行政征收工作主要由地级市和县区政府完成,这种介入方式也主要集中在中院和基层法院层面。
  二是慎下撤销裁定,维护政府行政征收行为。在征收程序不合法时,由于撤销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将导致政府之前所做的大量行政征收工作无效,特别是对已经搬迁、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是否适用、如何适用存在争议,法院一般不下撤销裁定,而是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如在史某某不服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一案中,虽然法院认为,被告做出《补偿决定书》的依据和程序不合法,但由于政府的征收行为已经发生,无法逆转,法院最终只是判决确认政府做出的《补偿决定书》违法。
  三是主动建言献策,为政府行政征收提供服务。坚持能动司法,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发布司法建议等形式,积极主动服务行政征收工作。如笔者在长春中院了解到,长春中院将服务关口前移,对政府的重大行政征收项目提前介入,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受到政府好评,多次被政府嘉奖。
  (二)中立裁判,努力公平公正化解纠纷
  一是探索交叉管辖、相对集中管辖和提级管辖。为避免地方干扰,在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方面探索推行交叉管辖、相对集中管辖和提级管辖等改革措施。例如,浙江省台州中院从2002年开始试行异地交叉管辖;浙江省丽水中院在2010年出台文件,将全市9个基层法院的行政案件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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