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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中期

法院在处理行政征收纠纷中的职能检视及重新定位/于东辉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于东辉 日期:2018-02-06 09:26:39
政府与地方政府政策的竞争冲突性,各级法院在司法地方化制约下,更多的是以本级政府政策的实现为基本逻辑起点的,这有别于政策实施型司法。形成维稳型司法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一是司法本位职能与国家治理职能错位。法院职能的实现有其自身逻辑性,其顺序是从司法本位职能到国家治理职能,而不能相反进行。司法本位职能是第一位的,国家治理职能是司法本位职能的衍生职能,以司法本位职能的存在与良好运作为前提与依托,是第二位的。只有第一位职能发挥得好,才能升华出第二位职能。维稳型司法的形成主要是法院在行政征收纠纷处理中颠倒了司法本位职能与国家治理职能的优先顺序,把国家治理职能作为第一位顺序,过度强调行政审判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为维稳而维稳,偏离了规则之治,弱化了司法本位职能。
  二是司法本位职能与国家治理职能之间的冲突被过度强调。司法本位职能与国家治理职能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作为司法本位职能的纠纷解决职能本身就内含维护社会稳定之义;公权制约职能体现为司法对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监督与促进,而后者是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经济持续发展的组织和制度保障;权利救济职能体现为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人的关切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终极体现,而权利的实现则会增加个人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这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权合法性的必然要求。但司法纠纷解决、权利救济、公权制约三大本位职能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政策实施两大国家治理职能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紧张对抗关系。其一,纠纷解决职能与维护社会稳定职能存在冲突。如前所述,纠纷解决职能具有被动性,以法律规范为纠纷解决的依据和规则,以法律裁判为基础解决方式;而维护社会稳定职能具有能动司法倾向,对规则相对漠视,以“案结事了”为价值导向。这种不同实际影响了法院介入纠纷的角色和立场。纠纷解决职能下的法院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不过分强调调解,在调解中扮演的主要是相对中立的法官角色;维护社会稳定职能下的法院则坚持调解优先,容易出现强迫调解、以拖压调等有损司法中立性和权威性的情况,在调解中扮演的可能是支持者、调解人、和事佬,甚至是压服者等角色。其二,公权制约职能与保障政策实施职能存在冲突。公权制约职能体现的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而保障政策实施则体现出法院对政府社会治理的支持与配合。如果将法院纳入由党委主导的某一项具体工作,则法院将会陷入法律规则与组织规则的两难困境。司法审判规则与党内组织规则完全不同,司法审判规则是当事人两造对抗,法院居中裁判;而党内组织规则则是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在地方党委强力介入的前提下,法院的公权制约职能与保障政策实施职能将会发生矛盾。这一矛盾的结果是公权制约职能让位于保障政策实施职能,而这将使人民法院丧失裁判案件时应有的中立性与独立性。仔细分析司法本位职能与国家治理职能之间的冲突,可以看出,这些冲突不是内在价值的冲突,而是在目前社会尚未实现规则之治、政策与法律尚未完全统一的背景下,司法本位职能与国家治理职能实现各自目的的手段存在差异造成的,存在可调和性和可统一性。如果过度强调这种冲突,一味要求法院将“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维护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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