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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中期

法院在处理行政征收纠纷中的职能检视及重新定位/于东辉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于东辉 日期:2018-02-06 09:26:39
uo;你认为哪种方式解决行政征收纠纷最有效”的选择中,选A(与政府、开发商、村委会等协商)的占40%,选B(诉讼)的占10%,选C(上访)的占2%,选D(综合运用以上方式)的占48%。这说明多数人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政府、开发商和村委会,单靠诉讼无法有效解决问题,最有效的方式是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全面施压。关于“你认为法院在行政征收纠纷处理过程中的作用”的选择中,选A(不起任何作用)的占4%,选B(主要起协调作用,不解决实际问题)的占54%,选C(作用很大,可以借机向政府施压)的占22%,选D(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占20%。这说明在多数人心目中,法院不是解决问题的机关,而是协调机关,是向政府施压的工具。在回答“如果你是被行政征收人,向法院起诉的理由最可能是什么”时,选A(相信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判决)的占28%,选B(诉讼成本低)的占1%,选C(增加与政府、开发商等谈判的筹码)的占32%,选D(无奈之举)的占20%,选E(拖延拆迁进度)的占19%。这说明在行政征收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多数人是把法院作为与政府、开发商博弈的平台,起诉的真正原因并不是期望法院能够主持公道。
  (二)法院没有充分发挥监督公权的作用
  一是原告败诉率高。原告败诉结案方式主要包括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驳回诉讼请求、不予赔偿、驳回起诉5种。从2010—2014年郑州两级法院的统计结果看,行政征收案件除了撤诉和移送,共有608件,原告败诉520件,占85.53%,其中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496件,占败诉案件的95.38%。
  二是被告败诉率低。判处被告败诉的结案方式主要包括撤销、变更、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违法或无效、赔偿5种。2010年至2014年,郑州两级法院共判处被告败诉案件83件,仅占扣除撤诉和移送案件后总数的13.65%。
  (三)法院职能异化、虚化的形态
  一是由公权制约部分异化为政策执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行政诉讼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然而,从法院提前介入行政征收、按照政府要求不受理行政征收案件等行为来看,法院的身份已从公权制约者部分异化为政府行政征收政策的执行者。尽管法院也试图在行政征收纠纷中保持公权制约的职能,但由于参与了政府行政征收政策的执行工作,有意无意之间立场已有所偏移,表现在裁判过程中,就是尽可能维护政府的行政征收行为。从笔者调研情况看,法院参与行政征收工作,不管表象是当地政府强烈要求,还是法院主动能动司法,就实质而言,法院都是不得已而为之。法院是否参与地方行政征收,不是取决于法院,而是取决于当地党委、政府。
  二是由权利救济部分异化为回避矛盾。法院作为权利救济者,本应该直面问题,依法、独立、公正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如前文所述,法院在面对行政征收纠纷时,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往往采取回避矛盾的做法:能不立案受理就不立案受理;能协调当事人撤诉就协调撤诉;必须裁判的,也是事先与党委、政府沟通,尽量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工作,不敢硬起腰板、直面矛盾、独立裁判。这种回避的心态是司法权弱小的表现。因为弱小,怕处理不好纠纷招惹麻烦,最终导致司法权被行政权“绑架”、被信访“绑架”,为寻求自我保护,被迫选择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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