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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需要、农民规则意识与乡村有效治理——基于徐村拆迁户行为取向的分析/张 健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 健    日期:2021-09-27 16:10:22
的管理办法执行,但具体方案是“一村一策”,并没有绝对统一、铁板一块的执行标准。很显然,拆迁户解读的拆迁补偿方案具有调适性,“有些事是可以灵活处理的”。
  另外,拆迁的手段进一步强化了拆迁方案的调适性。徐村拆迁工作展开后,拆迁工作人员会与拆迁户逐户谈话,这个过程是利益博弈的过程,私底下会满足一些人的特殊要求。所以,拆迁户认为“谁能拖延、谁能胡搅蛮缠、谁能弄虚作假、谁态度硬,谁就会获得更多的补偿”。由此可见,拆迁方案的调适性使得拆迁户并不愿意完全遵守拆迁规定。
  (二)利益的手段性与规则的驱动型
  利益是人们追求的生活目标,人们的一切活动都会围绕利益而展开,即利益具有目的性。而利益又是一切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的桥梁,抽掉了利益的联结功能,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就不存在了。因此,利益又具有手段性。利益的目的性需要借助利益的手段性来实现。
  利益的手段性表现为人们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会不断提升自己获得利益的能力和资源。在徐村,拆迁户会搜集其他村的拆迁方案,对比研究本村的拆迁方案;积极竞争,妄图成为拆迁安置委员会成员;强化家族凝聚力;拉帮结派;假离婚,另立户。诸种行为皆为了集聚拆迁补偿的资源。徐村拆迁户提升利益获取资源的能力不是盲目的,而是依据拆迁方案进行的。拆迁户说:“谁有关系、有权力、有资源,拆迁方案就会偏向谁,谁就能享受更多的政策照顾。”当然,对于大多数拆迁户来说,加盖房子层数是提升拆迁获益能力较为稳妥、较为重要的手段。一般来看,通过加盖房子层数、增加住宅面积,从而期望获得更多补偿的行为,是拆迁户惯用的策略,带有普遍性,人们称之为“种房子”。从拆迁户“种房子”的行为来看,他们是遵守拆迁规则的,拆迁方案规定按房屋面积进行现金补偿。然而,拆迁户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很显然,多数拆迁户加盖房子的面积已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但拆迁户并不认为加盖房子是违规行为,反而认为其是获得更多拆迁补偿的重要资源。这彰显了规则的驱动性。
  村“两委”及乡镇政府不会制止或制裁村民“种房子”的行为,因而在拆迁补偿时,房子面积大的村民获得的补偿明显多。这就进一步强化了拆迁规则的催化作用,激励着拆迁户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而不断提升自身的资源补偿能力。
  (三)利益内容不断发展的无限性与规则的变通性
  人们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是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的每个阶段和范围内,人们实现利益的手段、方式和活动是有限的。比如在徐村,拆迁户通过与拆迁工作人员周旋、讨价还价,尽可能提高房屋面积的补偿单价,却绝不会超出拆迁方案规定的单价区间(房屋拆迁按面积补偿现金,每平方米的补偿金为600~800元);为未婚子女的对象争取房产和补偿费,也是要依据拆迁方案的。但是,人们实现自身利益的实践、认识过程又会不断深入和发展,其能力也会不断提高,这就使得人们追求的利益的内容又具有无限发展的可能。利益内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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