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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需要、农民规则意识与乡村有效治理——基于徐村拆迁户行为取向的分析/张 健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 健    日期:2021-09-27 16:10:22
的。但是,任何利益需要的满足途径和手段都必须符合社会规范,否则就会导致社会秩序失范。因此,以社会规范、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范人们的行为就成为社会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就是说,人们在利益需要的自我实现过程中,需要树立规则意识,人们的利益需要只有在一定的规则、规范下才能获得满足。
  基于此,本文运用质性研究方法中的深度访谈法,以陕西省X市C区W街道一个普通的拆迁村——徐村(学名)为个案,通过对拆迁户进行访谈获取相关资料并进行分析,从而探究农民规则意识的层次及行动目标。本文分析的逻辑进路及框架是“利益需要—规则认知—行为方式—规则意识层次”,通过考察农民在利益需求实现过程中对规则的认知情况,回答如何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问题。
  三、个案分析:利益内在规定性下的农民规则意识及其行动
  新农村综合改造属于政府主导的大型民生工程,目的在于重新规划村庄布局,解决农民生活条件落后、村庄基础设施薄弱、农民居住环境恶劣等问题,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质量。这一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在于农民是否同意搬迁或拆迁原居住场所,现实中常常出现的“最牛钉子户”“上访户”就是因不同意拆迁而形成的一类人,他们的种种阻挠行为经常会导致建设规划重新布局、建设工期无休止拖延等问题,而这种问题的核心是拆迁户能否从拆迁安置中获得期望的利益补偿,这是利益的天然本性和基本规定。从现实来看,拆迁户追求的利益补偿并非毫无依据的臆想,而是往往与一系列的概念相关联,比如中央政策、领导讲话、人民利益、权利、法律、公仆角色等。正如有学者所言:“随着利益的个人化程度的提高,个体对传统的依附性被削弱,确立具有明确法律角色与地位的利益主体变得越来越重要。在这样的社会里,利益关系同权利、义务、合理性、责任等概念相关联。”[2]拆迁户通过自己知道的、理解的法律概念、经济规律、社会信条、政策规定、乡村民俗为自己的利益获得提供充足的保障理由,这种不同层级的规则依据往往成为拆迁矛盾发生的根源。
  (一)利益形式的主观性与规则的调适性
  从现实看,徐村拆迁户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是客观的、具体的、明确的、真实的。比如,从拆迁意愿看,徐村拆迁户是愿意配合拆迁的。拆迁户认为,拆迁后他们可以获得生活、生产所需的物质资料,新农村美好的生活场景可以填补失去家园的精神失落。他们也明白,这些客观的利益需要有国家政策支持。因此,拆迁户知道自己的权益有制度、政策、规定的保障。
  然而,客观的利益需要总是以人们的主观意识和心理的形式存在的,表现为在特定的社会条件和社会关系中,人们的兴趣、愿望、追求和现实具有较大的差异。对不同的拆迁户而言,由于其受教育程度、社会交往、生活经验、生存的物质基础、精神世界以及对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观念更新等基本原则理解的程度不同,其对拆迁安置、拆迁补偿的愿望就有了一定的差异,这就是利益形式的主观性。所以,不同的拆迁户对拆迁规则的内容解读不同。比如,徐村有的拆迁户说“按政府的方案办”,有的说“只要满足了条件就签字”,有的说“要看方案合理不合理”等。究其原因,在于拆迁户知道拆迁安置方案会依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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