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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下期
治理的“祛魅”——兼谈后治理时代的理论发展方向/陶 夏 黄明东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陶 夏 黄明东
日期:2021-06-25 16:30:31
体系。
(二)糅合“制理”的必要性
当前的治理理论在实践中面临着许多现实制约因素。例如,国际治理规制还不尽完善,国际事务的协调与处理几乎处于真空状态。总的来说,治理机制的设计不足,具体表现为合理性、协调性和服从性的不足,尤其是民主的缺位,从而导致治理体系被扭曲。简言之,就是治理体制的合法性问题。詹姆斯•罗西瑙高度重视制度性因素在维护当代世界秩序中的实际作用及其合法性保障,他提出一种没有政府治理的新治理机制,其中就蕴含了“制理”的成分。[1]23它并非无政府状态,相反,这种具备法律责任要素的制度性安排实现了国际政治生活的制度化。所以,“制理”是治理的合法性基础与保障。
(三)新治理样态
首先,詹姆斯•罗西瑙认为治理主体可以形成一个权威空间。他强调,“主权国家和政府属于权威空间,但大量非政府的超国家组织和次国家组织也都在权威空间之内”[1]46。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学者特别强调精英性主体在治理中的作用,即所谓的专家治理。然而,这正是麦克格鲁所担心的,即民主治理异化为精英统治。为此,杂糅了“制理”的治理理论首先需要在治理主体的选择分配上进行制度安排,也就是设定权威空间内不同治理主体的数量、比例、范围,以消解权力、影响、机会与资源等分配的极度不平等所带来的非代表性治理现象。
其次,界限和责任的模糊性是治理理论的一个显著特征。但如前文所述,随之而来的问题则是治理主体间有组织地不负责任,进而形成集体行动的困境,造成治理失灵。所以,在“制理”因素的辐射下,治理理论除了要纳入善治中蕴含的责任性要素,以便运用制度的手段增强个人及机构的责任性,还必须突出一定的权威式主体。
再次,现有的国际规则体系仍不能有效地管理全球性事务,致使全球问题不断产生,世界秩序因而出现失调,风险社会得以形成。价值观、文化和体制深刻影响着国家如何界定其利益,因此,治理理论虽然在实践形式上是协调国家之间的利益,但其本质是在处理不同国家之间由文明、价值观以及政治体制带来的冲突。所以,治理规则只有上升到制度层面,包容不同国家之间的文明差异,才能为治理作用的有效发挥奠定坚实基础。
五、结语
治理理论强调管理就是合作,认为政府不是合法权力的唯一源泉等。所以,从理论本身发展的角度来看,治理无疑突破了管理的困境,形成了一种新型的管理方式,从而引领社会层面的变革。但是,通过考察其理论根源,我们发现治理理论本身存在着集体行动的困境这一缺憾。此外,西方语境下的治理不可避免地通过隐秘的方式裹挟着西方价值观,成为西方国家获取自身利益的一种理论依据。更为严重的是,以上两种问题联袂登场会造成风险社会的形成及恶化,从而导致治理理论无所适从、治理失灵现象出现。在这里,我们大胆提出“制理”的概念,并试图将其嵌入治理理论中,以期从主体、主体责任及规则三个层面进行制度化的设计,从而规避治理失灵的现象,使管理学理论能够继续引领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俞可平.全球化:全球治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2]罗西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