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21年2月下期

流动性治理:乡村社会治理的未来趋向/郭 科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郭 科 日期:2021-04-01 16:24:05
可维系乡村社会秩序。另外,也正是由于国家政权力量没有彻底下沉到乡村,从而为乡村社会中长期稳定存在的“皇权不下县、县下行自治”治理模式提供了生存土壤。在主要依靠乡绅、宗族力量实施治理的乡村社会,精英群体在国家意志与乡土意识之间扮演着中间人的重要角色。这既体现了国家政权对乡村的强制与权威,又保留了民间声音上达国家的渠道,使得国家权威与乡土民意较少发生激烈的正面冲突,通过两者的平衡维持着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实际上,官治(治官)与自治(治民)组合的传统乡村社会治理模式在保证皇权或国家权力统治合法性和有效性之外,地方治理也表现出了某种程度的持续稳定性,乡村社会治理基础始终未曾破坏。事实上,所谓“皇权不下县”的士绅支配或地方自治的治理模式,既非“皇权不下县”的地方自治,也非“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集权控制,中国社会实行的是一种国家行政权力与民间自治权力,或者说皇权与绅权两种权力相辅而行、相互为用的“官绅共治”模式。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动态调整变化中,无论是表现出控制与反抗的关系样态,还是呈现出交融互动的共生关系样态,或两者交互相替,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始终未曾发生改变。质言之,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是皇权与绅权对一定乡域空间内乡村社会的统治与管理。
  “郡县治,天下安。”郡县制之所以能够在中国传统社会取得成功并沿袭千年,核心在于“中央集权+文官制度”,央地关系的原则导向为“中央集权”,“中央集权”的手段和方式为“文官制度”,在治理传统、静态、封闭的农业社会中,两者的结合无疑是非常成功的。[1]郡县制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的空间制度安排,在维持版图统一、社会秩序和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上发挥作用,存在着值得现代治理借鉴的地方。但在朝代更迭、国力衰退、地方流民峰起的特殊历史时期,“郡县制+六部制”的治理模式并非时时有效,人口膨胀和人口流动无疑会增加地方治理难度,因此,也要看到郡县制适用的时代条件和现实局限。如今,中国正处在从静态中国向流动中国、乡土中国向城市中国转变的重大转型时期,要想建立起强大、高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必须处理好“郡县国家”遭遇“流动社会”所带来的深层次问题,关键在于平衡好中央政府与地方基层政府间的条块关系,解决好科层化行政与地方基层自治的灵活性之间的矛盾冲突。
  中国农业社会的乡村治理,由于国家治理权力、治理制度并未完全延伸到乡村社会,乡村社会治理呈现出正式行政与非正式行政共存的治理特征,造就的是一个具有相对自治空间、社会结构长期不变的乡村社会。在大流动社会时代背景下,基于人口大规模持续流动的现实,伴随着国家政权不断下沉乡村,以及工业化、城镇化与信息化的推动,农耕文明时期的中国乡村,基于“官—绅—民”乡村治理结构的“官绅共治”模式逐渐走向了终结,先后经历了民国时期的“专政劣治”模式、新中国成立后的“集权统一”的单轨治理模式、改革开放后的“乡政村治”模式。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基层权力利益关系强力介入,极大地挤占压缩了传统乡村社会的自治空间,破坏了乡村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治理规则;另一方面,农村人口的大
[1][2][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