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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下期

“贫困县”如何建立缓解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代正光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代正光 日期:2021-03-01 10:38:39
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五是要以农村基层党组织治理能力提升为基础,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积极探索路径、总结经验、取得成果。
  (三)缓解相对贫困的标准动态化
  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实行全国统一的贫困识别和退出标准,各地不得降低或拔高标准。但在缓解相对贫困阶段,贫困线是动态的和地域性的。“贫困县”要实施的动态化贫困标准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总体进程上对阶段划分标准进行动态细分。中央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划分为四个阶段,即2020年前、2020—2022年、2022—2035年、2035—2050年。“贫困县”受到资源禀赋和发展水平的限制,可将2022—2035年细化为两个阶段,即2022—2025年和2025—2035年,据此细分扶贫任务与目标。另一方面,对不同阶段的贫困线进行动态调整。在2025年前的过渡期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固定的贫困线;过渡期结束后,则以五年为调整周期。具体来讲,一是根据年度人口动态监测数据,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贫困线标准;二是开展绝对贫困的及时预警与精准干预;三是从社会兜底保障性政策入手,建立季度性动态贫困识别和退出机制;四是根据贫困对象的实际需求,组合运用扶贫政策,在保证精准施策的基础上提高政策效能。
  (四)缓解相对贫困的结构系统化
  从减贫对象来看,缓解相对贫困主要是针对社会脆弱性群体。相对贫困本质上是结构性贫困,包括社会资本、经济资本、政治资本和人力资本等方面的欠缺或缺失,解决这些问题显然不是简单依靠政府和公共财政投入就能够实现的。[3]因此,“贫困县”建立深度扶贫与缓解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实现减贫治理结构的系统化,解决减贫治理碎片化与扶贫工作要求整体性推进之间的矛盾。首先,实现贫困治理主体结构的系统化。在乡村振兴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缓解相对贫困,需要形成全员共同参与和互动的全员式扶贫动态治理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尤其要注重激发贫困个体的内在动力,注重本土资源的整合、开发和利用。其次,实现贫困治理制度结构的系统化。要结合中央顶层设计和地方制度体系框架,以县为单位,统一制定贫困治理制度体系,一方面避免贫困治理的部门化和碎片化,另一方面立足群众需求和扶贫实际,建立制度决策、执行全过程的反馈机制和回应机制,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再次,实现贫困治理措施结构的系统化。立足农村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将农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五个振兴”整体纳入农村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实现统筹谋划、整体部署、协调推进。
  (五)缓解相对贫困的制度常态化
  制度常态化是缓解相对贫困的任务阶段化、策略稳定化、标准动态化、结构系统化的结果和保障,也是措施整体化的前提条件。“贫困县”实现缓解相对贫困的制度常态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在精准扶贫中建立的有效制度要继续坚持、不断完善,为实现缓解相对贫困的制度体系化、常态化奠定基础。二是立足扶贫工作和贫困治理的全环节、全过程推进制度创新,包括在贫困监测、识别和退出等环节建立多方协同联动的农村居民收入统计程序和制度,并以此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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