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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情境下公共政策与公民权利克减的公共冲突治理路径分析/王铁骊 段海林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王铁骊 段海林 日期:2021-03-01 10:20:50
的可能性和条件。换言之,政府在危机情态下采取的各种强制性的管控措施,一方面,可以有效应对和处理危机,保证危机管控政策的执行效率;另一方面,也存在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侵害公民法律权利的可能。因此,危机情态下的管控措施执行常常面临着这样一种效率与公正两难取舍的价值困境。
  (四)公共精神缺失
  公共精神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意识,是一种为社会服务的精神素质。[5]面对严格的危机管控政策,虽然大多数社会公众是给予理解和支持的,但也有少部分公众因管控措施带来诸多不便而大肆抱怨。政策的效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自觉自愿而非被迫的遵守,只有建立在广大公众认同基础上的公共政策,其执行效力和执行效果才能得以保证。在危机情态下,形势紧迫,政府的注意力有限,政府在全力应对危机的同时,对政策的解释相对缺乏,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公众对政策执行的认同不足,很容易陷入政策认同困境,很难自发自愿地去遵循政策要求。因此,危机管控政策的执行既是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的挑战,更是对公众是否具有公共精神的巨大考验,如果公众不服从管控政策的具体要求,将会对危机情态下的公共政策执行产生致命打击。加之因遭受巨大危机的威胁,公众陷入高度紧张和焦虑状态,他们不一定会始终保持与政府立场一致的态度,极易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公共冲突。
  公共精神是中国现代性建构的动力因素。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传统社会模式已不再适应当代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结构开始出现功能分化,同时,社会公众也面临着如何重新调适自己与社会、国家的关系,自由与秩序、个利与公益、民权与国家等都需要公众予以调和,而公众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共精神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这些关系能否形成长期稳固的良性互动。
  三、危机情境下公共冲突的治理策略
  在国家健全公共政策和制度机制、培育公民公共精神、强化依法执政的支持和保障下,立足公共冲突涉及的具体内容和领域,构建起“地方政府主导+基层协商自治+公众自律”的公共冲突三级协同治理路径。
  (一)地方政府主导:公共冲突治理的走向引领力
  杰克•奈特认为,行为人在制度所释放的信息帮助下,会主动制定预期、判断行为后果。[6]政府是社会制度的主要供给方,无论社会秩序是处于常态还是失范状态,其都必须从制度的角度反思公共治理。危机情态下爆发的许多公共冲突,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现行应急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在临时性危机管控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出现执行偏差、执行刻板等现象,没有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可承受的权利克减程度。从目前我国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来看,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应急法律制度体系,尤其是涉及公共冲突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缺乏,已颁布的各项制度较为零散,制度之间存在衔接缝隙,难以统一协调。另外,具体措施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这虽为公共冲突化解提供了一定的弹性空间,却也很容易为政府随意扩大行政权力或不作为留下法律上的漏洞。因此,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并完善现行应急管理制度体系,为公共冲突管理提供制度保障,明确各管理主体在公共冲突管理中的职责和权力,扮演好公共冲突治理的主导者角色,做好整个冲突治理模式的顶层设计。
  根据当前化解公共冲突的基本流程“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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