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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下期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功能发挥的实践检视与优化路径/俞四海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俞四海 日期:2020-12-04 16:07:20
作为法律顾问的主体。二是以原法制办各部门人员作为专职法律顾问的主体。原司法局律师管理、公证等具体行政管理事务,虽也与法治建设相关,但属于实务操作层面,而原法制办立法、执法监督等工作则属于法治政府建设顶层设计层面,更加符合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实际。
  (二)厘清法律顾问的职责
  解决法律顾问“顾而不问”的问题,关键是要细化《意见》中法律顾问的职责。党委机关的重大决策事项有必要通过制定党内法规的形式,尽快加以明确。否则,无论是党委机关法律顾问的管理部门还是法律顾问,都无法确定哪些决策事项是法律顾问应当参与的,从而导致操作的随意性。同样,关于何为重大行政行为,也可考虑由司法部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授权各级政府因地制宜地出台“重大行政行为目录清单”,从而保障法律顾问更好地为法治政府建设保驾护航。
  (三)提高外聘法律顾问的适配性和工作成效
  选聘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在“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这一条件中,社会影响力可作为参考因素,但不应成为主要考量因素。一些地方以社会名望为唯一标尺,各党政机关争聘著名法学专家,甚至不惜去外省市聘请。一些法学专家同时被许多单位聘请为法律顾问,但因事多、精力有限而疲于应付。聘请法律顾问是为了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各单位应综合考虑机构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对单位工作业务比较熟悉、责任心强、专业对口的法学专家。对律师而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条件并不高,关键是其专业领域应当与单位工作具有较高的契合度。随着党加强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对既精通行政法又熟悉党内法规的专家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而此类复合型人才却比较缺乏。一方面,应当鼓励行政法学专家开展党内法规研究,提高研究能力。另一方面,也要鼓励党校、行政学院中的教师加强对行政法学的研究。针对外聘法律顾问对党政机关业务不够熟悉的情况,可以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到党政机关挂职等方式,为法律顾问提供了解机关工作的途径。
  (四)改革选聘及管理体制
  有学者指出,法律顾问具有相对独立性,是既起到辅助作用又发挥制衡功效的力量,其根本价值是维护公权力依法有效地行使。[3]要想制衡权力,前提是要能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法学专家和律师,其本职工作与党政机关业务工作一般不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但就担任法律顾问而言,选聘谁完全由选聘机关决定,缺乏第三方独立机构的把关和监督。因此,外聘法律顾问要能真正独立发表专业意见,改革当前的选聘机制首当其冲。为此,笔者建议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设立独立的法律顾问聘任委员会,可以考虑由办公厅(室)、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法学院校等单位人员组成,实行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根据一定条件事先确定法律顾问备选人才库,纳入人才库的人员有资格报名担任法律顾问。各单位需要聘任法律顾问的,按照一定比例从报名人员中随机抽取候选人,由聘任委员会集体投票决定聘任名单。录用前,名单须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人事保障制度体系,对于担任法律顾问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管理部门要给予其任期和正常晋升保障,无法定事由不得调离或开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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