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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下期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功能发挥的实践检视与优化路径/俞四海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俞四海 日期:2020-12-04 16:07:20
府建设的各个领域,以其为主体构建政府法律顾问团队比较符合法治建设实际。但原司法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只承担律师管理、公证等具体行政管理事务。两个单位合并后,是以原法制办各处室人员继续作为法律顾问的主体,还是由新成立的司法局自主决定在全局范围内遴选人员担任,似乎并不明确。
  (二)职责有待进一步厘清与夯实
  1989年12月,司法部在《规定》中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涉及政府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纠纷处理、代理诉讼等。2016年《意见》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规定了六方面职责,重大决策之外增加了重大行政行为,将规范性文件丰富为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其他职责则基本类似。就政府机关而言,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对比较明确,但对党委机关而言,哪些属于重大决策并不容易界定,这必将直接影响法律顾问的参与范围和作用发挥。对政府机关而言,虽然重大行政行为相对是明确的,但也缺乏严格的认定标准,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项“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重要的规划很多,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等,但“重要规划”并没有认定标准,这给行政机关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有可能成为一些行政机关任意决定是否让法律顾问参与的挡箭牌。
  (三)外聘法律顾问适配性有待提升
  《意见》对外聘法律顾问任职条件做了原则性规定,法学专家需要在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经验,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且专业能力较强。这些条件所衡量的只是业务表现良好的专家和律师,并没有与法律顾问的职责直接关联起来。依据上述标准,一些机关选任、外聘法律顾问时比较注重其社会影响力,选择一些“高大上”的法学专家、律师作为其法律顾问,至于其专业能力是否与本机关职能相匹配则在其次。当一些项目迫切需要相关专业领域高质量的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时,这些法律顾问较难对并不擅长的领域发表真知灼见。党政机关工作涉及社会各行各业,受自身专业限制,法律顾问对机关工作业务往往了解不深,导致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往往就法条解释法条,解决实际问题的效果不佳。
  (四)法律顾问独立地位缺乏保障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分专职法律顾问和兼职法律顾问,但《意见》对体制内工作人员和体制外专业人士没有做任何实质性的区分。作为内部工作人员,要想真正发挥把关作用,需要在程序上做出专门安排,相关人事管理制度也要有配套规定,否则易受领导意志干涉,较难坚持独立意见。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机制虽然都要求公开公正进行,但实际上还是主要由聘请机关自主做出是否聘请的决定,并不存在外部约束机制。如外聘人员没有遵照领导的意志提出法律意见的话,存在下一届不能获得聘任的风险。
  三、优化法律顾问法治把关职能的路径
  (一)明晰人员构成
  按照《意见》的要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团队要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尽快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健全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机构都应设立法规处,且应当保证一定数量的人员配置,真正以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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