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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下期

政府诚信视角下执法变动与信赖利益保护研究——以对违法建筑执法变动为例/郑鑫红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郑鑫红 日期:2020-10-07 20:58:49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要件为信赖基础、信赖表现和信赖值得保护,据此本文认为,一般执法变动并不违背政府诚信原则,且不需要进行信赖利益保护。但较重执法变动和严重执法变动因涉及政府失信,并在不同程度上导致行政相对人利益受损,政府应当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有效的行政信赖补偿,以重塑政府诚信。
  (一)一般执法变动后公开处理过程和结果
  一般执法变动在转型期社会出现较为普遍。在由人治转向法治阶段,由于法律尚未完备,人们法律意识薄弱,加之政府自身法治理念缺失,在一段时间内政府不可避免对社会某些违法现象疏于规范和管制。因此,一般执法变动并非政府因自利而丢失诚信的结果,很难将违法责任在政府有关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清晰划分。所以,对于一般执法变动下行政相对人产生的损失,政府不需要对其进行信赖利益保护,但仍旧需要妥善处理,尤其是对时间长、投入多的违法行为。而最为重要的是,政府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第一时间严格按照法规处理并公开处理过程和结果,甚至对于一些监管成本较高的违法行为可以加大处罚力度,以提高违法成本,产生威慑效应,助力法治社会建设。
  (二)较重执法变动后进行有限信赖保护
  在较重执法变动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的不作为导致违法现象出现,应当视为政府存在一定过错,在划分违法责任时,行政相对人可以部分免责。政府的不作为、对违法行为的默许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信赖利益的。出于对政府的信赖,行政相对人可能会做出更多违法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在转向严格执法后应当对因政府不作为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予以一定的信赖保护。但由于此时行政相对人也负有一定违法责任,所以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利益损失,即政府应视具体情况进行有限信赖保护。
  (三)严重执法变动后进行完全信赖保护
  政府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出于经济发展或其他考虑以书面形式允许特事特办,对某些违法行为特批特许,但事后又对其严格执法,毫无疑问违背了政府诚信原则。因社会环境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政府变更或解除原本与行政相对人的书面规定内容时,行政相对人应当得到信赖保护,即政府应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同时,政府相关部门的允诺也应当在信赖保护的原则范围之内,允诺行为应当视为与书面的合同协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虽然只是口头形式,仍旧构成了信赖保护原则的要件。如在上述两个严重执法变动案例中,当事人基于政府的许可或者承诺才出现建造行为,政府许可或承诺是信赖基础,建造行为则是信赖表现。因此,当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正当且大于合法的公共利益时,即信赖利益值得保护时,政府应当对其利益进行完全保护。政府除了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损失进行足额补偿,还需要对其期待利益进行补偿。从冲突管理的角度来看,政府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补偿能够降低其在执法变动后的损失,减少冲突事件的发生,重塑政府形象,提高行政权威。
  
  
   
  
  参考文献:
  [1]王雅琴.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自我规制的法律思考[J].法律适用,2013(3):62-68.
  [2]陈柏峰.基层社会的弹性执法及其后果[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5):15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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