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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下期

政府诚信视角下执法变动与信赖利益保护研究——以对违法建筑执法变动为例/郑鑫红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郑鑫红 日期:2020-10-07 20:58:49
 2.较重执法变动——纵容侥幸,酝酿冲突
  较重执法变动是政府从不作为转向执法的过程,具体表现为在前期对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式地象征式执法,以不作为的形式来变相允许违法行为。由南都步行街案例可知,当事人察觉政府在知晓的情况下却没有做出实质阻挠行为后,会产生投机心理,侥幸地认为其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是获得政府认可的,政策实际上并没有那么严,审批手续只不过是时间问题。在侥幸心理的驱动下,当事人往往会追加金钱投入,政府不作为时间越长,当事人追加投入越多。因此,较重执法变动情况下违法建筑拆除难度要大于发现即拆除的一般执法变动模式。拆除“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不仅使违建户损失房屋建造成本,还会损失他们长期以来的追加投入和期待利益,对其事业甚至日后生计造成重大影响,而依照一般“违法建筑”赔偿标准则远远无法弥补违建户利益损失。因此在严重执法变动下,政府执法成本会更高。同时前期政府不作为纵容了行政相对人的侥幸心理,酝酿了冲突,在转向严格执法后,政府与当事人在难以就拆违补偿达成一致协议时,聚集的冲突能量随时可能爆发。
  3.严重执法变动——形象下跌,冲突不断
  严重执法变动是政府在行为上从允许到不允许的过程,不论是随意的口头承诺还是正式的书面审批,都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政府前后行为自相矛盾、出尔反尔。对于违法建筑来说,当事人之所以建造的原因完全在于政府的承诺或许可,即在一段时间内这个建筑是获得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或者可以认为是“暂时合法”的。但到了政府严格执法阶段,行政相对人往往难以接受和承认违法事实,并会将违建责任归因于政府。因此,在政府失信性质下的严重执法变动不仅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更涉及他们的人格尊严,引发违建户们为了获取认可或免责的抗争行为。此外,政府这种执法变动严重损害政府权威,降低政府公信力。政府“言而无信”的表现会让违建户们唯恐执行上再次转向,引发“过了这阵风就好”的侥幸心理,并通过引发现实性冲突来维护自身利益,所以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大,冲突不断,很有可能会出现争执、越级上访,甚至以死抗争等情形。
  三、执法变动下信赖利益保护分析
  富勒认为,信赖利益并非一个自然的数据, 而是对一种常规秩序的反映,是信赖对象不发生变化时社会成员所应获取的利益之和,包括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3]结合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信赖利益保护可以理解为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合理信赖而获利,当行政机关行为变动使其利益已经或者可能损害时,行政机关应对相对人利益进行保护。需要保护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行为变动前的成本投入,二是在行政行为变动后损失的期待利益。信赖利益保护的结果应当是将行政相对人恢复到行政行为变更前状态。[4]行政信赖的客体应当是广泛的,包括“行政主体的可预期的行为、承诺、规则、惯例及事实状态等因素”[5]。
  经过以上分析可知,无论何种程度的执法变动都不可避免地会使得行政相对人利益受损,增加后期政府执法成本。故政府应当设法避免出现执法变动,并在执法变动出现后采取科学的措施来应对执法变动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促进法治文明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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