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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下期

多治理主体价值和利益冲突解决的整合思路/刘笠萍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刘笠萍 日期:2020-08-24 15:35:09
理人的角色进行治理活动,权力完全归政府独享,由于各级政府官员往往借社会公共利益之名而行个人私利之实以追求利益最大化,再加上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缺乏替代性,权力滥用或侵犯公众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追究责任时又往往以集体行动的逻辑难以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最终陷入无人被问责的困境。因此,“从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向多主体合作治理的转变中,责任主体由政府中心向多主体分享的、结果共担的公共责任转变。责任共担是指在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主体间的责任分享,它是防止不合理的责任转嫁,市场化、社会化治理主体的利益保障机制”[2]。
  责任共担不能只是一句空话,要真正落到实处,必须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只有建立诸如首长负责制、决策责任追究制、引咎辞职制、舆论公众监督制等多种制度,才能保证对政府的全方位监督,才能使政府的失责行为得到有效追究,才能有效保护不同主体的根本利益。当然,应该由市场和社会主体承担的责任就一定要由其承担,而不能出现欺骗、推诿、搭便车及各种机会主义的行为。责任的差异必然造就价值和利益的冲突。为了保证各方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对等,还要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奖惩机制,要对履行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褒奖,对失责者予以应有的惩罚。因此,合理定位三者的角色,理顺彼此之间责权利的关系,是多中心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多治理主体之间冲突解决的整合路径
  (一)通过理念的建构达成价值共识
  转变治理理念是治理现代化的第一步。政府首先要实现从传统管理向当代治理的转型,这里包含着权力配置、决策方式、行为方式等一系列的重要改变。只有政府的理念变了,才能促进市场、社会、公众的思想变革,激发其他主体的参与意识,共同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各项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应该以公共利益为第一目标。为了达到共同的目的,政府需要与其他的主体协商对话、沟通交流、达成价值共识。如果没有理念的重构过程,仍然按照以往的模式应对已经变化了世情、国情,那么必然会面对更大的挑战和更多的不确定性,也会带来难以预料的副作用,影响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有序、平稳运行。
  (二)通过资源的协调达成利益共识
  造成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各主体都为了争取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其他各方的根本利益。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如何协调不同利益群体、平衡各种利益关系、解决各种利益矛盾,成为考验一个国家治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不同治理主体如果能够在注重自身利益表达的同时,关注其他主体的利益诉求,不断进行协商、交流、沟通,那么不仅能够有效缓和价值和利益的冲突,也有利于促进社会资源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合理流动,使各方利益都能得到充分保障,最终达成利益共识。一旦达成利益共识就意味着一套新的规则形成,它能够正视各方利益的正当性、合理性,成为各方真心拥护、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为走出冲突和混乱提供一条和平、稳定之路。
  (三)通过信息的公开达成制度共识
  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各界的共识,也是法治社会和民主政治的标志,互联网、大数据、云技术的发展也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技术保障,这对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和增进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