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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下期

多治理主体价值和利益冲突解决的整合思路/刘笠萍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刘笠萍 日期:2020-08-24 15:35:09
  【摘  要】多治理主体之间不同价值和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不同治理主体的价值目标不同,不同治理主体的利益导向不同,不同治理主体承担的责任义务不同。解决多治理主体之间的冲突,应通过理念的建构达成价值共识,通过资源的协调达成利益共识,通过信息的公开达成制度共识,通过行动的合作达成发展共识。
  【关 键 词】多治理主体;价值;利益;冲突;整合;政府;市场;社会
  【作者简介】刘笠萍(1964— ),女,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20)14-0049-03

 

  20世纪八九十年代“治理”概念被提出之后,专家、学者们提出了许多内容丰富、可操作性强的治理理论,并且在政治、行政、管理等实际领域迅速投入应用,接受实践检验。这些理论为政府的公共治理提供了有价值的理论指导和制度安排,推动西方国家普遍展开了一场以“新公共管理”为核心的政府改革运动,引起国际社会广泛重视。其中,多治理主体成为人们探讨的一个热门话题。

  一、多治理主体理论的内涵
  多治理主体是“多中心治理理论”中的一个专有概念,而“多中心”则是博兰尼在《自由的逻辑》一书中使用的一个经济学术语,后来被奥斯特罗姆夫妇引入到公共领域,成为公共事务管理的新范式。
  奥斯特罗姆夫妇在长期的社会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公共池塘资源的理论和实践分析,提出如下观点:由于市场或政府在治理公共事务中存在失灵的现象,所以面对公共事务的治理“应该摆脱市场或政府‘单中心’的治理方式,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治理模式,以有效地克服单一依靠市场或政府的不足”[1]。权力从集中走向分散,由以政府为单个中心的独享走向其他多个中心的分享,由自上而下的管制走向平等合作的共治,从而更有利于公共事务的高效解决。
  美国学者莱斯特•萨拉蒙认为,多中心治理是一种多样化的公共事务治理模式,它是由多元行为主体构成的,其中政府、企业、社团组织、公众等在一定的行为规则基础之上通过协调、合作、自治等多种方式形成互动,实现治理的最大效用性。此外,美国学者罗伯特•瓦伦、查尔斯•蒂伯特等人也通过对局部公共事务的研究证明了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总的来看,他们能够打破传统治理的思维定式,在政府和市场二分法的模式中,引入第三个中心——社会,并强调三者之间的共治。这在当下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语境中具有重要的启发、借鉴和现实意义。
  二、多治理主体之间不同价值和利益冲突的表现
  治理主体按照不同的分类有很多种,西方学术界通常把治理主体分为公共机构、私人机构和非营利性组织,在中国的话语体系中分别对应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三种主体因为在治理中使用的方式、发挥的作用、承担的职责等不同而呈现不同的价值观和不同的利益诉求,导致各种各样价值和利益方面的冲突。这些冲突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不同治理主体的价值目标不同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已经摆脱了温饱问题的束缚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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