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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下期

制度建设视域下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能力提升路径研究/罗 琼 臧学英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罗 琼 臧学英 日期:2020-07-20 11:09:25
究领域,目前尚未形成权威的理论框架、评价指标等,需要围绕着依据什么审、审什么、怎么审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明确审计对象与内容。明确审计对象及内容是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顺利开展的基础。审计对象主要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以及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领导干部。在审计内容方面,应主要围绕资源环境资金的使用、政策落实、管理成效以及项目建设运行等方面来开展。
  建立科学的审计评价标准体系。审计评价标准体系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自然资源资产相关政策及执行情况,包括自然资源保护政策是否完备,相关政策执行是否到位。其次,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和利用情况,包括开发是否合规合理,对经济、社会和生态是否产生了正向效能,自然资源资产利用过程中是否有流失或损害现象,是否有保护措施。再次,自然资源资产相关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使用去向要明确、是否专款专用、资金管理是否要到位、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资金使用是否产生了相应效益等。[2]
  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法规及审计准则。当前,我国试点地区离任审计主要依据现行审计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但是现行的审计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按照现行法规和准则得出的审计结果社会认可度较低,制约了审计工作的开展。因此,要在充分利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建更加完善和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审计准则,健全现行审计法律法规体系,构建更加科学的审计体系,以便提高审计质量。[3]
  (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目的是以督察倒逼环境保护各项工作落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确保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建立中央和省两级督察体系,形成督察合力。单靠中央一级的环境保护督察,存在覆盖面有限问题。因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建设应当明确建立“国家督省,省督市县”的督察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中央督察的有效补充,与中央一级的督察共同形成督察合力,扩大督察覆盖面,从而形成中央和省两级目标一致、相互配合的督察体系。
  加强多元督察形式的有效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明确了督察形式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单纯运用任何一种督察形式都存在着不足,需要综合运用多种督察形式,才能从根本上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集中督察是就督察对象关于中央各种决策部署、法律法规以及自身履职情况进行的集中全面督察,但是集中督察的弊端是地方政府为应付督察工作而出现集中停工停产停业、“一刀切”等形式主义问题。“回头看”督察可以作为集中督察的重要补充,防止问题反弹,整治对于集中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彻底、敷衍塞责等行为。专项督察的最大特点是问题导向,通过督察发现问题背后的各项责任。另外,常态化督察有利于解决地方政府集中应付等问题,倒逼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持续发力。总之,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多元督察形式的有效配合,打出“组合拳”。
  明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象和事项范围。根据《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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