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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下期

跨界水环境政策执行受阻的博弈分析——以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为例/雷超男 廖晓明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雷超男 廖晓明 日期:2020-05-21 20:48:58
如果不执行或拖延执行需要付出较高风险成本时,地方政府才会做出严格有效执行的选择。反之,便会采取抵御策略。现阶段,我国环境治理法律规范对地方政府在生态治理中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缺乏明确规定,反而过于重视对企业的约束,致使跨界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追责的时候却“不知拿起木板该打谁的屁股”。又由于天然禀赋差异及信息不对称情况,中央政府很难对具有委托代理者身份的地方政府实施有力的环保督察。从中央对地方环境治理部门督察的许多具体事例可以看出,事故屡见不鲜但问责力度不够,奖惩机制不够完善,这样容易纵容地方政府在水环境政策执行过程中把观望作为最佳策略的投机主义行为。
  三、 跨界水环境政策执行受阻的对策
  纵向政府间权责关系变迁、政府治理价值导向以单位行政区域为治理主体、环保监察乏力和追责无头等深层次原因,为地方政府理性逐利角色的形成提供了体制渊源及保障,这是跨界水环境污染治理等公共政策执行阻滞的主要原因。由此,只有积极调节博弈力矩,配合制度体系动力,明确博弈方向,平衡博弈杠杆,才能有效消除政策执行阻滞的困境,实现公共政策的稳步落实。
  (一)明确各级政府的管辖范围,责权明晰
  明晰中央和地方政府责权关系,正确界定其事务管理范围和相对权力,形成中央科学集权与各地方合理分权的动态平衡,这是解决水环境政策执行受阻的基本保障。一直以来,政府主导的水环境政策是主导模式,针对跨界水污染治理问题,中央政府在财权上过度集中,具体事权下放但不合理,且责权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中央政府管理本末倒置,催生各地方财政基础薄弱却要负担大量执行任务的局面。在双方利益力矩同等的前提下,为平衡杠杆两端中央和地方积极性的重量,本文尝试提出一个症结疑问,即地方政府自主实施的水环境政策能否有效解决水污染问题呢?
  近年来,河长制作为一项举足轻重的水环境政策,最初由地方政府自主实施和推广。2003年,浙江省长兴县率先创新并试行河长制,对全县河流进行治理,效果良好。2007年,江苏无锡市开始全面推行河长制。黄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机制也逐渐尝试与河长制进行融合,由于黄河流域跨多行政区,各行政区责权不明晰一直深深制约着水资源保护工作。河长制的实施,明确了主要水资源环境建设任务,使地方政府承担起了更多的责任。在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中,黄河水利委员会以黄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身份依法行使管理职能,但在层层压实责任上,由于工作开展涉及多部门,多方面利益交叉纵横,仅仅依靠流域管理单一机构的力量会使工作推进乏力。河长制的实施,由流域所跨地区各级政府的党政一把手担责,有效保证了工作协调的权威性,促进了部门间工作联动的高效性。不同地区水资源地理分布差别较大及经济发展差异,造成水资源保护相关工作有较大差别。实施河长制讲求“一河一策”,以黄河实际情况为导向,因河施策,抓住“牛鼻子”,努力打造上流滋养水源、中流立足污染整治、下流做好保护工作的治理大格局。由河长制衍生的水污染治理责任承包制,将治污责任落实到“首长”肩上,有效解决了地方政府执行治污政策阻滞问题,避免了以邻为壑,实现了共治。同时,河长制的实行使黄河流域水环境治理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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