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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下期

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运作中的冲突及应对策略/范海啸 田富军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范海啸 田富军 日期:2020-05-21 20:43:34
  【摘  要】在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推进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运作具有客观基础和现实意义。然而,协作配合工作中计划安排有冲突、任务实施配合难、事实认定有分歧、资源整合不到位等问题影响着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协同运作的整体效率,甚至还会导致跨部门冲突。要防范跨部门冲突,提升监督合力,应该合理细化制度规范,全面深化沟通协作。
  【关 键 词】政府审计;纪检监察;协同运作;跨部门冲突
  【作者简介】范海啸(1995— ),男,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绩效审计;田富军(1970— ),男,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财务审计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军队财务与审计。

  【中图分类号】C936;D03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20)08-0016-03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重要的子系统,是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安排,两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因此,深化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的协调配合,对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形成监督合力具有现实意义。然而,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协作时难免会因为职能差异、认知归因、领导管理等因素出现目标冲突、情感冲突和权利冲突,进而增加合作成本,降低工作效率。那么,二者应该如何整合各自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形成监督合力?如何建立高效的协调配合机制,体现出我国制度的独特优势?对此,本文通过探析二者协同运作的现实条件,对冲突的表现和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合理的应对策略,以期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提供有益借鉴。

  一、政府审计和纪检监察协同运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政府审计和纪检监察协同运作的必要性
  政府审计和纪检监察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各司其职、各有侧重。政府审计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信息保障机制,侧重于责任的界定,社会公众、执法机关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将审计评价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问责和绩效评价的依据。然而,在我国行政体制下,政府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权相对较弱,在对发现的错误行为进行纠正和问责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惩处违法违纪行为,侧重于责任的追究,但如果没有政府审计结果作支撑,纪检监察执法的真实性、客观性将大打折扣。由此可见,责任界定和责任追究两者互为支撑,政府审计和纪检监察必须协同运作才能有效地扼制公职人员的机会主义倾向。
  (二)政府审计和纪检监察协同运作的可行性
  一是监督目标上的契合性。政府审计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性质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维护国家财经秩序和财经纪律。纪检监察机关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前者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进行纪律检查,聚焦执纪问责,保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后者对各级行政机关、组织的行政行为及其中的公务员和其他人员的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行政纪律。[1]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虽然各有侧重,但在保障各级政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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