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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下期

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运作中的冲突及应对策略/范海啸 田富军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范海啸 田富军 日期:2020-05-21 20:43:34
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公权力、促进廉政建设的目标上高度契合,这是二者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的基础。
  二是监督内容上的关联性。经济问题往往交织着政治问题,在政府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常常也违反了党纪政纪。案件处理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进行,涉及面广,如果单凭某一监督主体来处理,可能会因为手段方法不足或者超越自身权限而陷入困境。加强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的协作可以打破监督主体之间的壁垒,既保证了监督内容的科学性、全面性、完整性,也保证了发现和纠正问题的及时性、客观性。
  三是监督手段上的互补性。由于职能上的差异,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在监督手段上也有所不同。政府审计的处理处罚权相对薄弱,在查出问题后往往是做出审计决定并向主管单位提出相应的处理处罚建议,缺少强制性约束,难以保证审计结果的有效利用。纪检监察虽然可以依法惩处违法违纪人员,但是难以保证发现问题的及时性、全面性,不能起到理想的预防控制作用。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在监督手段上的有效结合,将会加大监督力度,实现优势互补。
  二、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运作中冲突的表现形式
  (一)计划安排有冲突
  尽管政府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各自执行监督职能时,都会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但基于对本部门绩效目标和部门利益的考量,均会将有限的监督力量优先安排在本阶段的重点领域、重要项目上,再加上二者之间对协同监督工作缺少系统、全面的计划和统筹,使得各自的阶段性工作计划在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和时间上可能发生碰撞和冲突,不仅可能因重复监督检查造成监督资源的浪费,而且可能因都没有监督而形成监督的“空白地带”。
  (二)任务实施配合难
  政府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互不隶属的监督部门,在领导风格、立场观念、工作习惯和思考问题的角度等方面存在差异,使得协调沟通的成本较高,容易造成误解和消极配合,影响正常的工作效率。同时,作为协调沟通机制的联席会议制度,往往难以兼顾各联席会议成员的部门利益,会议的召集召开、重要事项的讨论决定以及会议决策的落实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事实认定有分歧
  政府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上存在差异,政府审计以维护财经纪律为目标,纪检监察机关则主要是为了维护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因此,两者对同一行为事实的理解、认识以及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标准、尺度把握可能会有所不同,其结果是两者对同一案件事实可能引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定性依据,最后得出的结论也会有较大差异。
  (四)资源整合不到位
  政府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的制度标准尚不够明确,没有过多涉及方式方法、信息手段等资源的整合,存在协作不够深入、协作方式单一、协作行为不够规范统一等问题,使得双方协同运作“貌合神离”。比如,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常常会相互借调人员协助工作,被借调人员可能因为脱离本系统监管而出现出工不出力的情况。另外,借调人员如果吃不透借调单位的规章规范,不适应借调单位的工作环境,不熟悉借调单位的业务和信息系统,不仅会影响工作效率,还可能影响个人成长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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