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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下期
村干部合谋腐败的机理与治理路径分析/李芳凡 叶杜诚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芳凡 叶杜诚
日期:2020-01-20 17:30:37
投资完成额,骗取国家建设投资的行为。村干部集体骗套主要发生在扶贫、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征地补偿等方面。
(四)合谋造假
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管理人员素质不高,乡镇审计监督缺失,给村干部财务造假提供了条件。村干部合作造假,伪造财务报表,给村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造假方式包括出具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造假领条等。
当然,村干部合谋腐败不仅仅表现为上述几个方面,还有合谋渎职、集体行贿、集体浪费、合谋贿选、合谋徇私舞弊等。
二、村干部合谋腐败的原因分析
(一)个体腐败无法适应当前农村现实
1.农村的权力结构
我国个体腐败多发生于党政一把手,处于官僚体制等级体系上端的一把手能够很容易地实施个体腐败,这是因为他们处于权力的相对高点,对其权力的监督比较困难,而且其权力所能够实施的影响范围较大,一旦其对公权力的行使由公转私,就会产生腐败。但个体腐败的模式并不能运用于农村地区,这是因为农村有其自身的权力结构。农村的权力结构不同于官僚体制的等级制,而是呈现出一种分权结构。农村权力结构以村委会和党支部二元结构为主,在党支部和村委会之外,还存在宗族权力。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其合法性来源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原则。党支部成员由乡镇党委任命或村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其合法性来源于它的基本政治职能,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执行。[2]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并非上下级关系,而是一种平行的关系。除此之外,农村宗族势力往往是与村委会、党支部形成三足鼎立的第三个权力中心,三者之间相互制衡。作为农村精英的村干部,处于多权力中心的制衡之中,使得其无法形成单独的权力垄断,也无法独立实施腐败而不被发现。为获取高额腐败利益,合谋腐败在农村情境下应运而生。
2.村干部职权范围的差异
村干部岗位职责制度明确规定了各村干部的职权范围,不同职位的职权不同。腐败活动常常需要涉及不同的职能部门,需要有整合不同权力拥有者之间职权的能力或不同权力拥有者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处于非等级结构的农村权力体系中的村干部,其权力是平行的,没有一个权力制高点能够实现对其他权力的控制,因而很难产生个体腐败。基于村干部职权的差异以及权力结构的特征,合谋为村干部腐败提供了新方式,拥有不同职权的村干部利用默契或契约的方式来组建腐败共同体,通过群体协商来协调和整合不同职权,并运用群体规则和压力来规范群体成员,使成员之间保持信任和行动一致,从而共同实施腐败活动。
(二)合谋腐败较之个体腐败的优势
1.获取高额不正当利益
腐败行为必然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包括金钱、物资、地位等,村干部合谋腐败同样如此。村干部基于人性的趋利和欲望,在面对高利益回报的腐败诱惑时,通过权衡腐败的利弊以及成本—收益,决定实施腐败行为。每一个“理性经济人”都会做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决定,村干部腐败同样是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虽然其获取利益的方式不合法。合谋腐败人数多于个体腐败,腐败利益需要被多人分享,但这并不意味着合谋腐败获利少于个体腐败,相反,合谋腐败获利更高。个体腐败往往是在自身权力影响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