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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下期

属地管理原则“变形”的表现、根源及其矫治/杨 凡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杨 凡 日期:2020-01-20 17:25:34
政管理中权责不一,过度强调了属地的区域性、主体性和特殊性,却忽略了后续的管理要求,将责任主体完全捆绑于属地之上,以“谁的地盘谁监管,谁的区域谁负责”之标准将管理引导职责完全下移。若能伴随相关权限范围的同步开放,尚能确保基层人员“放开手脚”,但对于决策权、命令权、分配权的包揽,又使得上级领导不愿也不会同步下移更具“实惠”性的权力。这就引致了责任义务的完全下放和权力权限的无限收归的尴尬局面。上级领导者在只想命令、只愿指挥、只是考查的心理意愿下,不仅不会主动参与具体行动过程,更畏惧成为执行主体而承担主体责任,因而越发隐藏于幕后不管不问、坐享其成,并借由落实属地管理原则而将自我的不作为、不负责美其名曰“放管服”。可以说,在异化的责任观、担当观下,这类领导者的属地管理原则早已不是务实精神、执行能力的强化,而是更隐性的形式主义、官僚做派。
  2.“管而不理”传导顺畅。权责不一必然导致基层权小而责大,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局面下,基层人员被迫成为唯一的执行者以及最终的“背锅者”。更深入地分析则不难发现,如此的执行权转嫁不仅在于“位高一级”的权力强压,更在于组织中顺畅的压力层层传导机制,以致面对任务和问题,可以自上而下地以精神落实精神、以指示落实指示,直到转无可转的基层组织。由于监管的缺位,投机理念在压力层层传导、指示层层下传中逐渐演变为集体懒政思想,即都不想做、也都不敢做,下级照搬上级做法,同样以开会落实精神、以文件代替行动,既无专门的监管部门指出不同层级的不同责任、不同部门的不同事务,也无明确的责任划分界限强调哪些责任归部门、哪些责任归基层,哪些责任可以下移、哪些不可移,更无严格的惩戒制度及时制止只说不做的假把式,最终导致越来越多的权力部门以及领导干部自保自利、管而不理,将痕迹管理模式、表面管理模式异化为属地管理的“保护伞”。
  3.事有余而人财不足。属地管理原则“变形”的首要表现在于对责任主体的严格限定,而权限范围却“原地不动”、由上把控,最终导致地域成为定责的唯一标准,且基层人员限于权力范围而无法大展手脚,无可奈何地成为不作为的“背锅者”。更直观地说,就是组织为基层所配备的有限人力、资源,与责任事务间形成了严重的不对等,导致基层人员“接不住盘”。事实上,基层组织直接面对民生事务,在解决问题、满足诉求的过程中需要进行资源的充分调配与使用,但基层组织人员编制有限,且常常成为上级职能部门抽调、借调人员的“源头活水”。同时,基层组织财力、物力拮据,一些偏远的山区乡镇更是产业结构单一,财政入不敷出。因此,若没有上级的支持与帮扶,基层组织想要取得工作实效是非常困难的。当下异化的属地管理原则无疑就是上级部门在短期内借地域之名大行向基层压派任务之实,如此事有余而人财不足,又如何指望基层工作能取得显著成效?
  4.重属地轻职责。属地管理原则对于区域范围的强调不单是明确执行主体,更是希望基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创造性地落实指令要求,求真务实,提升基层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然而,部分领导干部借由属地划分而片面强调“地盘”概念,实行“一对一&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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