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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下期

公私合作中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及限度/张 敏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 敏 日期:2019-11-06 09:26:19
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履约管理和行政监管都涉及行政优益权的使用。政府作为项目合同的参与方与监管者,可能存在“自我监管”的问题。在我国,无论政府是违背承诺还是违约,其实都体现了在我国公私合作中,政府内部监管不力、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的问题。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监督管理”一章主要是针对社会组织进行法律监督,而对政府的监督存在严重的缺位。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社会公众可以对社会组织在合同中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但是没有规定如何对政府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三十五条提到,对社会组织等公私合作项目的参与人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统一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然而,对政府的失信行为依然没有进行相关规定。
  社会监督作为一种强有力的监督方式,在保障公民知情权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政府的失信行为应属社会公众重点监督的对象,并在合适的时机将政府的失信行为在信息平台上公布,增强其履约的积极性与紧迫感。公民可以采用多种监督手段,如建议、举报等。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社会组织权益的保障必不可少,能够有效促进公私合作目的的实现。
  (四)评估:第三方评估
  第三方评估是一种独立于人大、人民政协以及媒体舆论的独立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常规机制,能够形成一个现代公私合作监督机制,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三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从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实现传统政府向现代政府的转变。一直以来,政府部门在政策执行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致使政府公信力遭到质疑。有鉴于此,引入第三方评估,以“局外人”身份观察分析,能更好地督促政府在公私合作中履约、守约、信守承诺,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当然,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引入可能会遭遇政府的冷处理,但制度总是在运行中逐渐得以完善的,该机制的引入对政府合法运用行政优益权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制约。
  参考文献:
  [1]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69-270.
  [2]刘大洪,殷继国.论公平竞争权:竞争法基石范畴研究[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138-143.
 
  责任编辑 王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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