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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下期

扶贫开发中地方政府合作存在的现实问题与行动策略——基于“贫贫合作”的分析/汪 圣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汪 圣 日期:2019-09-06 17:49:54
作的各方自愿承让出一定的管辖权交予协调组织,以实现相关协调组织权威的有效建构。
  再次,建立相关常设机构。由于联席会议、合作论坛等均为非常设性的协调组织,其协调活动的开展具有周期性、阶段性的特征,难以对合作中的日常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因此,需要设立相应的常设执行机构,如合作办公室、联合工作小组等,在联席会议、合作论坛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日常管理工作,以确保相关合作共识和决策得以贯彻落实。
  (三)完善合作制度框架
  首先,完善合作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地方政府间的合作扶贫开发行动提供法理依据。根据区域扶贫开发的国际经验,制定区域性扶贫开发法律是一项重要举措。[1]在借鉴相关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本研究认为,可以考虑针对当前我国的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分别出台相应的区域性扶贫开发法律法规,在其中列出许可和鼓励区域地方政府间相互合作的条款,以为区域地方政府间的合作扶贫开发行动提供法理支撑。
  其次,完善合作章程建设,为地方政府间的合作扶贫开发行动提供规则遵照。合作章程建设方面存在的缺陷是当前地方政府开展合作扶贫开发行动遭遇的重要障碍,也是引致地方政府合作扶贫开发领域合作协议难以落地、合作行动稳定性欠佳诸多现实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为了给相关合作行动提供规则遵照,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地方政府间合作扶贫开发行动的章程建设:一方面,完善合作章程的结构要素。地方政府间的合作章程应包括总则、任务、组织机构、成员权责以及附则等基本结构要素。在合作章程的设计过程中,制定者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结构要素的要求开展章程的制定工作,防止结构要素的缺失。另一方面,完善合作章程的内容要素。在合作章程的设计过程中,制定者需要对合作行动的目标、主体权责义务、中止或终止合作的情形与条件等进行明确界定,实现合作章程内容要素的完善。
  (四)强化上级政府的统筹协调
  首先,做好区域扶贫开发工作的整体规划。上级政府需要以区域扶贫开发工作的整体要求为基础,对区域内的扶贫开发规划工作进行总体考量,提升区域各地方间扶贫开发规划工作的同步性,减少或避免由行政区划壁垒导致的各地方间扶贫开发规划工作的非同步难题。
  其次,做好合作争议的协调裁决。在地方政府合作扶贫开发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产生意见分歧、利益纠纷等争议性问题。针对此类合作争议问题,需要上级政府开展有效的协调裁决活动,以保障相关合作争议得以及时、有效解决,确保合作行动的稳定、有序开展。
  再次,做好合作行动的督导工作。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各层级之间具有一种明确的上下级关系,上级政府负有对下级政府的行为进行督导的权力与责任。因此,对于地方政府在合作扶贫开发行动领域可能产生的失范行为,需要上级政府利用其行政权威,做好相应的督导工作,以防范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参考文献:
  [1]于家琦.国内区域合作机制的现状及创新对策[J].前沿,2009(12):165-168.
 
 
  责任编辑 张小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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