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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下期

政府购买服务视角下合作秩序重构的主体行动逻辑/张丽娟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丽娟 日期:2019-09-06 16:30:47
:购买服务项目与购买岗位互补
  政府、社会组织、服务对象和第三方之间的联系是因购买服务而起。作为购买行为的发起者,政府从自利性角度出发,旨在利用财政的内压驱动激发“外生性”力量,保障提供更高质量的社会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打破了传统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桎梏,为社会资本拓展了发展空间,激发了社会力量在市场体系中的创造力和活力,进而实现积极而又稳定的社会预期。从各地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实践看,主要存在购买项目和购买岗位两种管理模式。其中,购买项目模式是政府根据服务内容、服务目标,对服务成本进行综合测算,通过招标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整体性服务项目。购买岗位则是以服务岗位为导向,根据服务对象或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确定服务供给任务与岗位数量、服务成本与岗位薪酬的匹配程度,政府出资委托社会组织甄选专业社工进驻工作岗位,并对派出人员进行管理。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是社会转型背景下社会治理机制的一种创新,而购买服务与购买岗位互补更是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不断精准化、精细化的尝试,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丰富政府智库发展,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公共服务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的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是从行政化服务转嫁而来的,充当着受托者、任务分配者的角色,加上社会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认识不足,导致政府购买社工服务被边缘化。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嵌入性的发展状态,还不足以与政府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然而,以社工服务为核心的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主体合作关系,推动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与购买岗位有效互补,在购买社工岗位的基础上,强化社工服务的项目化运作,在购买社工服务基础上,给予社工岗位补贴。
  (二)政府:从服务“控制者”转为“购买者”
  在多元合作秩序中,政府是合作秩序建构的倡导者。政府的认知程度直接影响着政府购买服务的发展走向及发展深度,在社会治理从政府赋权到公众参与的过渡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政府是购买服务的需求者和实施者,发挥赋权和参与职能。从赋权角度而言,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将服务生产职能让渡给社会力量,使社会力量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并对二者进行选择性干预;从参与角度而言,政府期望在购买服务中推动社会广泛参与,重塑公众自信。然而,一直以来,受“控制—依赖”政社关系的影响,政府在购买服务、供给服务中扮演“服务控制人”角色,将购买服务视为一种低成本、低投入的治理手段,将其界定为政府自身的依附性产物。政府通过“控制服务”职能,采取“运动式”购买服务,在防范组织的“供给方偏差”和“需求方偏差”风险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却难以长久地保证服务质量与效率,甚至危害到多元合作秩序的稳定性。因此,进入“新治理”范式的深层治理阶段,政府不再留恋于“守门人”职责,定位于“服务购买者”角色,处理好履行管理职责与政府干预社会力量自主性之间的关系,“把握‘精明购买者’与‘非专业的干预者’之间的关系”[1],瞄准社会服务需求方向,充分发挥顶层设计的导向作用,推动合作方式的升级,促使社会服务发展合力的形成。作为“服务购买者”,首先,政府是购买政策的制定者而非执行者,负责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制度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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