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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下期

我国古代公正观的价值、局限与现代管理借鉴/李志伟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志伟    日期:2019-08-12 16:58:28
察臣婴之言,推君之盛德,公布之于天下,则汤武可为也。”晏子认为公心应当顾及全民。夏桀和商纣之所以招致灭亡,就是因为公心不足;老百姓之所以反叛,是因为当政者存有偏心和私心,没有对天下的百姓一视同仁。虽然在春秋时期还没有公正的概念,但晏子的思想已经明确表达了这样的意思。关于公正观对象的广泛性,莫过于孔子提出的“有教无类”。孔子认为,教育者进行教育时不应该区分受教育者的家庭背景或是其他带有歧视性的特征,不论受教育者反应是否迟钝,每一个受教育者被给予的权利和机会都是均等的。庄子所言“至仁无亲”,晋人郭象认为其意思就是无论远近贤愚,都一样对待,才能达到至仁之境界。
  (三)公正与私行对立:公正观的基本准则
  中国古代的公正观,特别强调公心是公正的基础,突出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在谈到公正观时,公共利益是行为前必考虑的。庄子说:“是故丘山积卑而为高,江河合小而为大,大人合并而为公。”“文武殊能,大人不赐,故德备。”庄子意境里的“公”,必须是在采纳各方不同意见之后才会成为“公”。对于文武官员来说,只有远离了私心,一心为公,才会完备德性。很显然,庄子把公心和私心进行了对比阐释,他认为私心有损管理,唯出于公心才能把社会治理好。韩非认为:“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韩非强调保持公心之要义在于公私两分,二者不可混淆,否则,会招致混乱。只有公心才能进行良性治理。故此,治理之道就是要把公共利益放在首位,作为其他一切利益的出发点。在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公正与私行对立是公正观的基本准则。
  (四)公法:公正观的基本保障
  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时代、任何背景下,都没有绝对的公正。所谓公正,也只是在特定时代、某个背景下依据一定的准则来确定的。这个特定时期的准则就是某个时期的法律,在中国古代称之为公法。法律既是特定时期约束一定范围内成员的行为准则,也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社会公正过程中每一个成员权益的保障。关于公法对于社会公正的保障作用,韩非说:“圣人之为法也,所平不夷矫不直也。”韩非认为“平不夷矫不直”是法律制定之根本原因。汉代董仲舒认为,真正的社会公平依凭的是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对那些不法之徒要敢于开刀、动真格。在汉代从董仲舒到后来的班固,都十分强调把严格履行公法作为社会公正的保证。
  二、我国古代公正观的历史局限
  (一)缺乏实现公正观的具体途径
  在我国古代传统文化中关于公正观的论述里,虽然儒家提出了仁义之心,谈到君仁、君义等,但具体来说,如何实现真正的仁和义,却没有有效可行的现实途径,仅仅停留在思想层面。[1]与此类似,道家提出人人平等,强调天人平等,在关于公正观的表述上有很多可借鉴之处。道家的精神境界很高,突出了人格平等,但同样是在实现途径上缺乏具体的方式方法。晋朝时期名士嵇康,虽然一生崇尚自然,“越名教而任自然”,但他的最终结果已然表明这种理想的人生是缺乏现实基础的。道家在经济、政治等多个领域论述了人的社会平等,但道家所论带有强烈的经济平均主义色彩,主张打破不平等秩序,实则在现实中也只是一种幻想。如果说对于公正的理解仅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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