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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下期

期权腐败的衍生逻辑、特点及治理路径探析/马文婷 史春林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马文婷 史春林 日期:2019-08-12 16:13:15
升其养老等物质待遇水平,解除官员后顾之忧,以此来弱化权力租金的诱惑力,防止期权腐败的发生。此外,为充分发挥薪酬对官员的规制作用,还可以借鉴新加坡的廉政保证金制度,以此实现在增加官员实际收入的同时,又对其权力运行加以物质利益约束和激励,真正起到抑制期权腐败动机的作用。
  (二)强化政德教育,夯实预防期权腐败的思想基础
  政德教育对官员具有强大的示范、命令、表率等外显指导功能,能够从激发或抑制动机角度影响其价值判断和行为取舍。因此,必须强化政德教育,夯实预防期权腐败的思想基础,从源头遏制期权腐败的衍生。政德教育内涵丰富,其基础是为民、要义是公正、重点是廉洁,因此,强化政德教育,首先,要积极塑造为民价值观。要帮助官员明确权力来源于人民,从而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将自身利益诉求与公共利益需要相协调,从而实现二者间的平衡。其次,要大力宣传公正用权理念。公共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往往存在自我膨胀、扩张风险,必须通过公正教育增强官员明辨是非的能力,使其秉持公正、公开用权意识,对权力运行加以制约和引导,从根本上抵制诱惑,避免公权私用。再次,要坚持倡导廉洁作风,塑造廉洁政治环境,不断提升社会满意度,为期权腐败治理工作提供缓冲时间和社会心理空间。
  (三)健全法律法规,明确遏制期权腐败制度边界
  目前,中国防治期权腐败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折射出中国对期权腐败认识不全面、不准确、不及时,必须坚持动态、开放、发展的理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严密的法律法规防治机制,筑就一道牢固的法制防火墙。
  一方面,要对法律“真空区”及时进行补充。必须加强防治期权腐败的专项立法,深刻揭示和准确把握期权腐败的基本特征,有效界定期权腐败的构成要件,为防治期权腐败犯罪提供科学的量刑依据和惩罚标准。同时,要通过动态剖析期权腐败案件,找出现阶段治理期权腐败制度层面的相应漏洞与薄弱环节,积极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为相关工作提供有效指引。
  另一方面,要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其一,对《刑法》中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合理扩大,即将“事后受财”也视为受贿罪,拉长官员职务犯罪的追溯期。其二,将贿赂罪中“财物”这一构成要件扩大至“任何不正当好处”,在法理层面对部分官员退休后前往利益单位从事名义上的“高管”“董事”等工作,实现期利与套现的情况加以有效规制。其三,针对2017年修订的《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完善,如该条款提及的“聘任”以及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这两大限制范围要加以明确。对于“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这一限制也不恰当,因为部分领导干部在任期间存在人事调动情况,若单纯以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进行限制,直接压缩了许多可能性。[4]此外,还应在立足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模式,对官员离职从业行为加以限制。[5]
  (四)完善监督机制,降低期权腐败衍生概率
  防治期权腐败,监督是关键。但目前中国对期权腐败监督还缺乏同步性和一致性,难以对其形成有效威慑和制衡。必须通过改革盘活具有强大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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