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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下期

大数据治理中政府的权责定位/徐红飞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徐红飞 日期:2019-07-08 16:08:51
属权为先导,保证不改变数据的归属权,消除数据拥有方的后顾之忧;以数据使用权为纽带,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与共享;以数据管理权为根本,推进数据增值与应用;以数据监督权为核心,为大数据产业安全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与大数据治理“四权分置”的权力机制相对应,政府同时需要打造一套“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责任机制。政府是大数据治理中最重要的责任主体。一方面,它拥有总的决策权,另一方面,它是数据资源最大的拥有者与支配者,绝大多数信息资源被政府垄断。在大数据治理中,政府既需要承担对政务数据维护与更新的责任,也需要承担数据开放与共享的责任,但最为核心的是政府的监管责任。基于互联网的发展,我国各级政府都构建了网上信息平台,但平台信息量少、信息更新慢的问题仍普遍存在,不少地区的电子化政府建设流于形式。与数据归属权相对应,各级政府必须对所拥有的数据内容负责,建立数据维护与管理的制度体系。推进数据开放共享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议题,政府单方面占有数据资源,难以发挥大数据的数据增值效益,为此,政府需要把握数据共享中的关键点,解决信任问题、保证数据可溯源、做到共享可持续,最终构建完整的大数据共享机制。当前,政府在大数据监管方面仍面临诸多困境,不仅面临监管规则与监管技术缺乏、监管机构职责不清晰的问题,同时,还面临商业组织的反监管阻力。受利润的强大驱动,商业组织在大规模获取个人信息时容易忽略对私人信息的保护,现有的法律难以保证商业利益与用户隐私的平衡,监管漏洞给商业组织非法获取、使用和交易数据提供了可乘之机。如何监督大数据本身和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监督,是政府当前迫切需要思考的问题。
  三、大数据治理中政府责任机制建设
  政府的责任机制是指确保责任实现的途径,其核心是监督与制约。政府的责任制度化既能保证政府依法履职,又能规范政府的数据使用与管理权限,从根本上确保大数据产业安全有序发展。因此,政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大数据治理的责任机制。
  建立合理的数据资源分配机制。大数据时代,谁拥有的数据资源越多,谁就把握了发展的先机。基于理性经济人的思考,政府部门、企业、新型智库、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有各自的利益与诉求,只有建立合理的数据资源分配机制,才能让数据流动起来,发挥其增值效益。首先,数据资源分配机制的依据在于数据归属权,源于数据资源的初次分配,政府“向内”需要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外”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数据拥有者对其拥有的数据资源有最终的解释权,并且数据资源是其合法资产。其次,数据资源的再分配,政府需要制定跨部门、跨组织使用数据资源的程序,即使政府也要依据数据使用申请程序才能获得其他机构的信息,为了保证政府在紧急状态下迅速获得所需数据资源,可以在申请程序中规定政府直接使用数据资源的条件和情形。在大数据共享机制建设中,政府要本着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吸纳其他主体参与信息公开与共享条例的制定,摒弃之前以自己为本位的做法。
  制定大数据治理责任清单。责任清单清晰明了地列出了政府需要承担的责任,权力清单、负面清单与责任清单共同为政府的职责权限划定了红线。政府的责任清单要与权力清单一一对应,促使政府&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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