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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下期

大数据治理中政府的权责定位/徐红飞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徐红飞 日期:2019-07-08 16:08:51
生价值,大数据的灵魂是对大量不相关数据资源进行分析与挖掘,从而在现有数据的基础上产生更有用的数据。二是数据安全问题。总体而言,整个大数据体系的安全性并不高,无论是大数据平台、数据本身,还是个人隐私都有安全隐患。三是数据共享问题。在大数据治理过程中,只有打破“信息孤岛”,实现跨机构的合作,才能更好实现大数据治理的价值。
  大数据治理的效果涉及对大数据治理绩效的评估,大数据治理对于实现经济增长、改善人民生活是有效的,并且这种效果可以通过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与测定。大数据治理绩效评估的内容与大数据治理的对象统一,主要集中在数据加值利用、数据安全、数据共享三个方面。而要构建一整套涵盖这些层面的评估体系是一项繁重的任务,相对而言,数据安全与数据共享的评估体系较容易构建,而数据加值利用的评估指标则仍显困难,因为数据加值利用的效果难以通过量化的指标展现,大数据的多元异构性也导致了难以对其效果进行溯源。因此,国内外的大数据治理绩效评估体系都具有单一性,仅仅包括大数据治理效果的部分内容,而集中体现在政府信息共享层面。
  二、政府在大数据治理中的权责调整与定位
  尽管治理理论追求多主体合作,但政府在大数据治理中的主导性地位与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在大数据治理中,政府应该打造一套“四权分置”的权力机制,包括数据归属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管理权和数据监督权,并且这四个权力的向度都是双向的,包括政府“向内”与政府“对外”。部门政治理论并不将政府视为一个整体,而仍视为是由许许多多部门组成的,政府的政策实质上就是各个部门博弈的结果,也正因如此,才会造成政府的条块分割与“信息孤岛”。政府大数据治理与企业、社会大数据治理纵横交织,因此在大数据治理中,政府必须划清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厘清其与政府外组织的关系。
  “四权分置”的权力机制:首先是数据归属权,指对所拥有数据资源进行解释与定义的权力。自媒体时代,数据的生产点与汇集点都是多源的,因此,只有明确数据归属权,才能落实数据管理的责任。政府“向内”需要把政务数据明确划分到单一部门或多部门共同所有,“对外”需要尊重和保障数据归属方的合法权益。其次是数据使用权,明确数据使用权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一方面,政府必须对数据使用权进行严格区分,确定使用方式与使用权限,对于可用可见的数据需要加大公开力度与权限下放力度,对于可用不可见的数据必须严格保密。另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政府可以使用任何数据资源,但基于数据归属权,政府部门在使用非本部门数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数据申请使用程序,在规定的界限内使用数据资源。再次是数据管理权,数据管理权不仅限于对所拥有的数据进行整理与维护,还指对数据使用与共享中出现的争议与问题进行仲裁以及制定数据使用与共享的规则。数据管理权可与数据归属权统一,交由数据归属方,也可以完全托管给政务资源中心和大数据管理局等第三方。最后是数据监督权,在大数据治理主体中,各个主体都有自己的监督权限,而政府可以监督所有主体,因此,政府依法监督,保证监督全覆盖是实现数据规范使用的重要手段。在“四权分置”的权力机制中,政府需要以数据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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