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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下期

基于整体性治理的职务犯罪防治对策研究/王 仓 刘再春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王 仓 刘再春 日期:2019-05-31 16:08:10
罪预防部是针对职务犯罪防治问题、整合职务犯罪防治各部门职能而设立的专门部门,主要负责职务犯罪防治这一项特殊任务,以确立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防治的主导地位。
  2.治理层级整合。我国检察机关共有最高检、省检察院、市检察院、县(区)检察院四级,四级检察机关看似直属管理,但在实际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容易被地方政府干预,这就需要对层级进行治理整合。有必要将垂直管理真正落实到位,实现检察机关真正意义上的四级管理,使检察机关的权力得以独立行使。针对不同层级检察机关的现实需求,应视具体情况加以解决。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存在管辖范围广、任务重的现实情况,需要注重顶层设计和部门的对应;针对市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存在的实际情况不同、人员编制限制等问题,应因地制宜,确保其将精力集中于职务犯罪防治这个主业,解决主要问题。
  3.赋权赋能,合理配置专业人员。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工作人员数量少的问题,难以单独设立职务犯罪预防部。笔者认为,可以赋权赋能,设置对应的专案组,根据案件的重大程度抽调人员,合理安排岗位和职权。预防职务犯罪尤其需要专业人员,需要懂金融、税务、法律、房地产、审计、海关稽查、海外投资、心理学、计算机信息技术、大数据等知识的专业人员,这样才能搞好职务犯罪防治工作。
  (二)制度整合
  制度整合就是通过对相关制度的梳理、归整来实现其最主要的功能。要从职务犯罪初查、立案和侦查环节入手,实现整体性治理。
  1.健全职务犯罪初查制度。职务犯罪防治应该整合相关制度,健全职务犯罪初查制度,避免制度出现重复、分散甚至抵消的现象。健全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可以从立法、初查方式、证据效力三个方面入手。第一,立法赋予初查合法地位。目前对职务犯罪初查工作并未有专门法律做出具体规范,并且出现了制度重复、分散甚至相互抵消的情况,但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有与之相对应的规定。为了能够顺利开展职务犯罪立案和后期侦查工作,必须出台相关的法律,保证工作规范进行。笔者认为,必须明确规定初查方式,明确规定初查中的证据效力,在法律上明确检察机关的合法地位。第二,明确规定初查方式。规范初查启动程序。初查在于筛选是否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立案调查,对于证据线索不足的进行过滤,对于证据证明属实的及时立案侦查。规定职务犯罪初查启动要件。经专人审查后,对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在上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启动程序主要是对举报信息的筛选和过滤,审查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可排查性,排除一些虚报、乱报、假报的情况。初查方式对整个职务犯罪防治具有重要影响,直接影响职务犯罪防治能否成功,是政策整合的关键部分。第三,明确规定初查中的证据效力。证据在任何犯罪审查中都处于核心地位,在初查阶段更是重中之重。在证据方面的政策立法滞后的现状下,需要建立初查的证据转化制度,建立新的证据效力制度。保证证据效力,将对整个职务犯罪防治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完善职务犯罪防治的制度体系。
  2.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目前,我国对职务犯罪的治理还处在碎片化阶段。就职务犯罪防治对象来说,当前我国在防治过程中还未把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分开。笔者认为,应该针对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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