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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下期

基于整体性治理的职务犯罪防治对策研究/王 仓 刘再春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王 仓 刘再春 日期:2019-05-31 16:08:10
化。检察机关的主要功能包括司法办案、检查监督、综合业务、检务保障、职务犯罪检察。当前,我国检察机构权力分散、易受行政干预、人员设置不太合理,整个职务犯罪防治的功能碎片化。
  1.内设机构过多,权力分散。各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数目从11个到23个不等,内设机构过多,权力分散。从中央到地方的检察机关普遍采用普通的行政机关模式,导致检察功能碎片化,尤其缺少职务犯罪防治的主导职能部门。内设部门过多,将职务犯罪防治的权力分割开,造成权力分散,无法在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合力,影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防治功能的履行。
  2.双重领导,容易受到行政干预。权力的独立运行,是职务犯罪防治整体性治理的重要条件。检察机关不仅在业务上受上级机关的领导,同时还受同级政府在人事和财政方面的制约,并且在行使权力时会受到党委、人大、上级机关的影响,造成职务犯罪防治容易受到行政干预,不利于职务犯罪防治工作的开展,更不适应当前反腐的高压态势。有些地方检察机关在进行职务犯罪调查审批时,容易跑风漏气,让犯罪分子提前知晓,这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防治能力提出了挑战,再加上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导致职务犯罪防治困难重重,影响职务犯罪防治功能的落实。
  3.人员设置不太合理。检察机关的高效运转离不开专业人员的合理配置。目前县(区)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防治的职能部门办事人员少,人员专业素质较低,普遍缺乏懂金融、税务、法律、房地产、审计、海关稽查、海外投资、心理学、大数据、计算机信息技术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在安排职务犯罪防治部门工作人员时,应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重点,合理安排人员与职权。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设置不太合理,使其难以完成职务犯罪防治的重要任务。
  (二)制度碎片化
  制度碎片化就是制度被分割和零散化,以致出现制度互相矛盾甚至冲突的现象。在职务犯罪防治工作中,出现了制度不成体系、职权划分不清甚至制度相互矛盾的现象,加剧了职务犯罪防治政策失灵的风险。
  1.制度重复、分散。整体性治理理论强调合作性整合,运用到职务犯罪中就是要对制度进行整合。当前,我国在职务犯罪防治立法方面,需要注意政策重复和政策分散现象。例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管辖,但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划分模糊,这就难免会对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执行带来消极影响。国家法与部门法、配套法与专门法之间如果难以协调发展,将影响到制度的统一实施。职务犯罪防治政策被分散在各种法规之中,由多个部门负责执行,说明我国在职务犯罪防治方面存在制度碎片化的问题。
  2.制度效果相互抵消。在《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中明确规定职务犯罪的相关问题交由检察机关负责和管理,但在职务犯罪防治过程中,在执行政策时容易出现矛盾,因为相关法律之间一定程度上已经出现了相互抵消的现象,说明目前职务犯罪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多而杂,这也是我国职务犯罪防治制度碎片化的表现特征。我国处理职务犯罪,第一步是进行调查,第二步是确认是否存在职务犯罪,第三步是将涉嫌职务犯罪的相关人员依法移交检察院进行公诉。制度之间相互对立、矛盾甚至冲突,会使防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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