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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下期
基于整体性治理的职务犯罪防治对策研究/王 仓 刘再春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王 仓 刘再春
日期:2019-05-31 16:08:10
罪的权力行使主体及行使边界出现模糊,会影响到检察机关行使正当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从而导致整个职务犯罪的初查、立案和侦查进度受到影响。由于没有明确划分职务犯罪侦查权,尚未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这就加剧了职务犯罪防治政策失灵的风险,需要引起高度警惕。
3.孤岛效应。我国宪法规定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我国检察院的监督权可以分为职务犯罪侦查权和诉讼监督权。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诉讼监督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职务犯罪侦查权。“职务犯罪侦查权从属于法律监督权,是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3],因此,检察机关在防治职务犯罪时,如果其职务犯罪侦查权在某种程度上出现定位不准、权力不足的情况,就会影响其整个预防犯罪功能的发挥,对此应高度重视。
(三)信息技术运用碎片化
整体性治理理论明确指出,要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建设透明化政府。目前我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信息技术运用碎片化现象严重。其一,数据开放平台建设滞后。在目前高压反腐的态势下,一方面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另一方面要求权力在使用过程中透明。运用信息技术,在职务犯罪领域可以实现更好的监督,但目前各级、各地检察机关的官方网站建设水平高低不一、标准不一致,难以实现数据开放共享。官方网站之间不能互联互通,造成“信息孤岛”现象的出现。在大数据时代,不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单单注重官方网站建设是不够的,建立开放的数据平台是职务犯罪防治的当务之急。其二,调查手段陈旧,公私之间跨部门整合不够。检察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普遍靠走访、询问、记录,调查速度慢、效率低、耗时长,并且容易泄露被调查人的信息,进而让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公私之间跨部门整合不够,职务犯罪防治的信息源头单一而且封闭,未有效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建立公私伙伴关系,及时回应社会重大关切,政民互动和公众有效参与双不足。其三,公开范围有限。对已经侦破的职务犯罪案件没有合理地公开,或者向公众选择性地公开。笔者在浏览检察机关的官方网站时发现,大部分公开的案件都是“小案件”。针对目前很多的“落马”官员,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题报道和宣传,让公众看到当前职务犯罪防治的成果,赢得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赖,将反职务犯罪斗争进行到底。
三、职务犯罪防治的思路与对策
根据整体性治理理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防治应完善政策法规,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职务犯罪初查机制,加强信息开放平台建设,利用先进信息技术等,推进职务犯罪防治工作有效开展。
(一)功能整合
整体性治理理论不仅注重治理功能整合和治理行为(政策、规章、服务和监督)整合,而且注重协作(整体性运行)。我国职务犯罪防治过程中出现了功能碎片化问题,因此,应当加强功能整合,实现合作性整合与协调。
1.内部功能整合。面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防治功能分散的现象,要落实职务犯罪侦查权,设立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部,专门负责职务犯罪防治工作。要明确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防治的权力,加强内部机构和职能整合,整合司法办案、检查监督、综合业务、检务保障、职务犯罪检察等职能,建立职务犯罪预防部,负责职务犯罪防治工作,实现防治职务犯罪力量的协调和统一。职务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