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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下期

组织软环境建设的传统文化逻辑/郭一辉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郭一辉 日期:2019-05-31 15:39:39
境建设不仅强调扩大个人行为的准则空间,也强调明确这一空间的界限。在传统文化“道、德、仁、义、礼、法”的组织软环境中,保法思想包含对组织法制建设以及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但首先是对底线思维的根本把握。
  1.底线思维的历史与文化传承
  底线思维强调把对事物底线的思考纳入宏观的规划设计之中。战略规划和规则设计需要如此,组织软环境建设也需要如此。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底线,这个底线虽然是一种不可逾越的界限,但在界限之内则是充分的自由。这与西方的自由精神一样,既是对个体行为的约束,更是个人发挥主体性的基础。只有首先有了“矩”,保证“不逾矩”,才能“从心所欲”,在自由中实现发展。
  商周时期,人们由于对上天和祖先的崇拜,将代表天谕和祖先昭示的礼看作个人行为的准绳和底线。周公制礼作乐,将道、德、仁、义加以规范化、形式化,所以,礼虽然有对个人思想行为的约束性,但其基础是基于天命的道与德,而非具体的行为和客观的标准。道、德、仁、义的非规范性使得礼的限度很难被定位,逾越礼的标准也因此很难被定义,所以,礼在不断趋向客观仪式化的同时,其意义也在不断虚化。
  随着人的私欲不断膨胀,单纯依靠仪式化的礼根本不能对人的思想活动加以制约,其标准的虚化和界限的模糊也正是春秋后期礼乐崩坏的根本原因。随着礼治精神走向衰微,作为直接对个人行为产生制约的法逐渐开始发挥作用,成为社会思想形态中的新底线。法是对具体行为的客观约束,无论其如何受到道、德、仁、义和个人主观意愿的影响,它都是基于客观的法律现象,通过抽象思维和深入分析探究来获取法的本质,所以它具有极强的客观性。正是由于法所具有的客观性和约束性以及与刑罚的关联性,法更多依靠“畏”,即利用人们对于法则和刑罚的畏惧,通过对人的行为的限制而阻止人的不当行为。
  法与道、德、仁、义规范的方向一致,但法不直接与道、德、仁、义挂钩,两者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互相重叠,也可以互相独立。法的客观标准与价值无涉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公正性,但也使得法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仅仅以约束为目的的体系,成为能够为人的思想所左右的应用工具。当一些违背道德的行为不能客观上被法律限制时,“钻法律空子”的行为便屡屡发生。所以,在保法的过程中,不仅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也需要认清法律在道德上的漏洞的必然存在性,结合底线之上的道、德、仁、义、礼加以补充和协调。
  2.构建礼法双底线的划界式管理体系
  在组织行为的边界设置中,组织的法治化要求组织的建设、运行以及组织成员的行为都有明确的法律准则加以规范。在法治化之外,组织的软环境也要求对组织内个人的思想和行为加以约束,在规范性上对法治化加以补充。作为法之上的底线,礼以道、德、仁、义为内在精神,从软环境的角度约束了个人的思想,即为组织内个人的思想提供了底线式的约束,从而进一步保住了组织和社会的底线。这样,在组织软环境建设中就形成了礼法双底线的行为边界,从主观和客观两个维度规范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
  组织领导者要用好礼法双底线,在维护组织稳定性的同时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就应首先回归传统文化的维度,正确地、辩证地看待礼和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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