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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下期

论新《公务员法》的伦理向度与道德之维——兼论新时代公务员行政伦理建设的路径选择/杨冬艳 刘丽红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杨冬艳 刘丽红 日期:2019-05-31 11:37:46
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伦理目标,与现行的公务员伦理规范高度契合。2002年2月,国家人事部颁布实施了《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对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提出了具体的道德要求: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从国家公务员的行政价值观、行政行为、行政作风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道德要求,对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出了具体的伦理目标,是衡量国家公务员行政行为的基本准则。新《公务员法》总则第一条是对公务员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使得公务员的道德有了刚性的制度约束,要求公务员必须在行政实践中遵章执行。
  不仅如此,新《公务员法》第十四条关于公务员义务的条款,首先对公务员提出了“四个忠于”的要求,即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职守。“四个忠于”既是对公务员的政治要求,也是对公务员的道德要求,是“忠诚”这一道德规范在公务员职务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关于公务员义务的条款,第五款“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对公务员特殊职业的道德要求;第六款“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是对公务员“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的具体要求;第七款“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是对公务员在职权行使过程中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的要求。公务员必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这是对公务员更高的道德要求。在这里并非将公务员作为道德模范,以至上的道德作为标准,而是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与家庭美德作为公务员最基本的道德要求,要求公务员必须带头做到、率先践履。
  美国著名行政伦理学家特里•L.库珀指出,公务员行政责任的实现过程,实际体现为一种“行动过程中的伦理学”,行政责任的实现是公务员道德要求与伦理目标在行政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不仅如此,公务员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公务员的道德取向直接关系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社会道德风尚的树立。因此,新《公务员法》明确了公务员必须在履责过程中遵守道德要求,履行道德义务。
  二、新《公务员法》明确了对公务员的角色定位与道德期许
  新《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这一规定强化了公务员的政治属性,也是对公务员在社会生活中所担当角色的明确定位,体现了国家与社会对公务员角色的道德期许。“社会从公务员那里获得服务和产品的需求程度,标志着社会对道德行为期待的水平。”[1]由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生活中必然存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分工,每个人都在扮演着特定的社会角色。社会角色是现代社会构成的基本元素,必然存在着与角色相应的伦理关系及权利义务规定,并以此来规范其角色行为。也就是说,每一种社会角色都离不开其特定的角色伦理的引导与调节。“角色伦理是与角色的身份地位相契合的、涵括角色权责伦理定位、伦理期待、道德规范的伦理行为模式。”[2]公务员的社会角色即公务员在国家公共事务管理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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