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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下期

公共行政责任伦理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赵 文 江 艳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赵 文 江 艳 日期:2019-04-12 12:00:45
人员亦是无可避免。虽然这不是宣告“信念意志”的失败,但至少意味着个体伦理的信念资源还有待进一步丰富和建设。公共行政主体个体伦理的第二重结构是“自律意志”。公共行政主体个体伦理的“信念意志”责任机制效用的有限性并不意味着通过促进主体德性自觉以实现责任伦理的主观努力停滞于此。因为个体伦理除了通过“信念意志”责任机制对主体行为起到规范和引导作用外,还可以发挥个体伦理“自律意志”的调控功能。这种内控机制更注重引导主体对行政行为过程和效果或后果的关注,强调主体对实现“公共性”使命的责任感,对行为及结果的非法、不当和反道德的愧疚感。这种内在自律意志的控制机制,能有效地防止行政主体在价值选择标准重叠甚至混乱的情况下产生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信念意志”与“自律意志”为个体德性的两大部分,“信念意志”责任机制具有积极意义上的主动性,“自律意志”责任机制则具有消极意义上的主动性,两者共同的作用构成了个体伦理全面的主动性,成为主体自我管理、自我实现的精神力量。相对于法律制度的“后摄性”力量来说,这种自我管理的责任伦理精神是规范公共主体行为必不可少的“前摄性”力量。
  2.公共行政主体个体伦理德性的养成路径。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非生于天性”,麦金泰尔也指出:“德性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7]241因此,德性在本质上是养成的,它源于主体外在的社会德性资源禀赋和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实践经历。只有通过“自我—家庭—学校”多重教育养成和社会道德规范活动的浸染,德性的品质与要求才能深刻印在主体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模式中,并通过持续性的广泛社会实践获得德性的巩固与增进。对公共行政主体而言,其德性就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以“信念意志”为支撑,以“自律意志”为控手的自觉性精神品质。公共行政主体个体伦理德性养成的过程实质上是主体接受德性教育和将德性运用于公共行政实践的过程,其内在逻辑过程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层面:首先,通过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基本的道德教育,帮助行为主体奠定“道德信仰”树立的基础,初步为行为主体构建起“信念意志”和“自律意志”的作用机制。其次,通过参与具有道德规范要求的公共行政实践,将公共道德规范价值转化为公共行政主体内在的品性素养,并按照公共性价值取向的要求来进一步修正公共行政主体原有的道德认知,进一步巩固其“信念意志”和“自律意志”。再次,以“信念意志”和“自律意志”之间的融汇唤醒公共行政主体的道德自觉性。“信念意志”与“自律意志”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公共行政主体的“信念意志”越强,其“自律意志”的控制力便越强大,越能促使公共行政主体“运权以德”。这就如麦金泰尔所言的“只有那些具有正义德性的人才有可能知道怎样运用法律”[7]192。随着公共行政主体的“自律意志”作用的增强,就越能获得作为“人”参与公共生活的价值,越能增进公共行政主体对自我本质的认知。通过认识人的本性和公共的本质,可以深层次地构建起公共行政主体的道德自觉性和自主性,进而转化为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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