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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下期

“互联网+”背景下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探析/李振宇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振宇 日期:2019-03-21 15:45:50
复议申请到审理再到行政复议文书的做出和执行等各个环节,行政复议机关都应使行政复议各方当事人,特别是行政复议申请人能够充分地了解行政复议的进展情况,便利地获取行政复议相关规定和知识,使各方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情况、证据采纳情况、行政复议权利的行使和保障情况以及行政复议法律义务的履行情况能够有较全面的认识,从而提升行政复议审理的公正性以及行政复议审理结果的可接受性。
  2.行政复议的适度平等性。由于行政复议以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并且由于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各方不像民事法律关系各方那样具有绝对的平等性。但在现代法治理念中,行政法律关系越来越具有平等性趋向,这种趋向不仅有其自身理论基础,也与当前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求相契合。同时,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纠纷的基本制度之一,因其解决纠纷的特性以及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三方结构,使得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权必然具有中立性,相应地,行政复议争议双方也具有平等性。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应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基础,有意识地保证争议各方的平等地位,保障各方行政复议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以及行政复议审理的顺利进行,促进行政争议的妥善、公正解决。
  3.行政复议的互动性。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基于行政纠纷的解决而形成的,无论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三方结构,还是有第三人参加的四方结构,都是具有活动性的,这种关系和结构不是死板、机械的。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各方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享有一定的行政复议权利,承担一定的行政复议义务,这些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都将对行政复议过程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不仅是基于法律规定形成的,更是在实践中展开的,从而使得行政复议关系的结构具有一定程度的互动性。正是各方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使得行政复议必然具有互动性。这是当下行政复议工作必须注意的一点,特别是对于行政复议机构来说,应当主动、充分地保障这种互动性的充分发挥,积极提供条件,使各方的意见和信息得到充分的交流和沟通,促进事实的查明和纠纷的解决。
  4.行政复议的应受监督性。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基于行政行为相对人或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影响的主体的申请而产生的,但应当明确的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至少涉及两项公权力的行使,一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原行政行为中的权力,二是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权。凡权力必受制约和监督,是现代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也是现代法治文明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就制度宗旨而言,行政复议不仅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一宗旨的实现,不能简单依赖行政复议机关的主动和自觉,必须依据上述理念实施监督。在监督的同时,才能实现原行政行为实施一方的职权得到正确行使,也才能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因此,对于制度设计而言,必须提供充分、多样的方式方法,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及社会公众对行政复议过程的监督。行政复议机关更应树立行政复议应受监督的理念,积极主动地接受监督。
  (二)技术的升级
  “技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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