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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下期

元治理视角下地方政府社会治理主体结构及多元主体角色定位研究/李睿莹 张 希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睿莹 张 希 日期:2019-02-27 16:53:53
会治理是以治理理论为基础的,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构建一个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结构。然而,这在我国地方政府的社会治理中却未能落到实处,这与我国目前社会的发展阶段有很大关系。在此,我们需要考虑治理的前提条件。目前,在学界有影响力的观点是治理离不开两个前提:一是成熟的多元管理主体的存在以及它们之间的伙伴关系,二是民主、协作和妥协的精神。由此我们可以分析为什么在我国地方政府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出现了理论与实际无法适应的困境。首先,我国地方政府社会治理的各主体并不成熟。其次,我国地方政府社会治理过程中多元主体伙伴关系并未得到良好的开发与维系。再次,我国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多元主体的协作精神不强。可见,我国的现实情况与西方发达国家有着很大的不同,为解决西方社会问题而提出的社会治理理论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的社会治理实践,其理论观点对我国的指导使得我国社会治理面临着发展困境,也导致我国地方政府社会治理主体结构的构建面临困惑。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治理理论。
  (二)元治理对构建我国地方政府社会治理主体结构的启示
  元治理理论认为,在社会治理中政府应承担元治理的角色,这对我国地方政府社会治理主体结构的构建具有启发意义。以元治理为理论基础的社会治理主体结构应该是“一主多元”的结构,即由政府承担元治理角色的多元主体共治结构。这有利于破解我国地方政府社会治理现存的困境。首先,政府作为元治理者可以采取渐进的方式,通过培育各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逐步引导社会治理的良性发展。其次,多元主体伙伴关系的建设需要一个组织者,而在我国,政府是最合适的组织者。这是我国多元主体长期以来的社会治理惯性和政府现有的资源优势所导致的。在我国社会治理转型和过渡期,政府要做好这项工作。再次,协作意识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各主体加强自身的合作意识,更重要的是,要有一个倡导者和宣传者,而在我国,政府在这一方面具有影响力和号召力,应当承担起这份责任。总之,“一主多元”的主体结构是适合我国地方政府社会治理转型和发展时期的结构。“一主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结构的构建是社会治理过渡期的主体结构创新,它有着以下优点。第一,从宏观政策层面,它与我国“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国家治理体制相契合。第二,“一主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结构中,政府作为元治理者可以降低社会治理的沟通与协商成本,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第三,在有元治理者的社会治理主体结构中,多元主体可以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明确权责界限,破解社会治理的责任困境。第四,“一主多元”的社会治理主体结构有利于国家政权的稳定,从而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总之,元治理理论为我国地方政府“一主多元”主体结构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指导,对于提升我国地方政府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启示意义。
  (三)我国地方政府“一主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结构的定义及特征
  地方政府社会治理“一主多元”主体结构这一概念包含“地方政府”“社会治理”“主体结构”和“一主多元”四个子概念。本文中的地方政府是相对于中央政府而言的,指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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