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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下期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基层治理的现实依据与总体思路/焦石文 张宝林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焦石文 张宝林 日期:2019-02-27 15:31:24
是养老问题,这一问题在城市尚未解决,在乡村则更为明显。随着劳动力的大量外流,农村留守人员主要以老人为主,传统的“养儿防老”已很难维持,而能满足农村养老需要的社会养老体制还没有建立。
  三、建立基层治理新体系的总体思路
  (一)政策层面:顶层设计与区域实际相结合
  就顶层设计来看,目标任务已经非常明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写入党章。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三个阶段性目标,分别是:到2020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3]5-6在组织保障上,明确提出“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3]42。应该说,新时代乡村振兴的蓝图已经绘好。但在具体的治理实践中,由于经济结构、发展水平、主体功能等区域特征的不同,还要求各地区出台具体的规划和措施相配合。如,我国东南部传统发达地区基于先发优势,地方财力远优于其他地区,其承载的产业规模大、结构层次较高,处于全国甚至全球产业链的高端。这些地区无论是城镇化规模还是水平,都处于全国前列,所面临的治理压力就相对较小。而传统农业大省,如河南、四川、安徽等地区,其城镇化率相对较低,人口转移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面临较大压力。青海、西藏等地区作为我国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如果采用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模式,其生态环境必然会遭到破坏,结果可能会得不偿失。因此,在国家大的战略部署下,还要根据各地区的不同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高的地区来说,外源动力较足,探索的范围和步子可以适当加大;对于人口转移压力较大的农业大省而言,应该把培育乡村内生动力放在重要位置;而生态功能区,如青海、西藏等地区,除了加快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国家的政策倾斜也尤为重要。
  (二)治理主体:党和政府主导与多元主体共同参与
  运用法治方式、实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是我国近年来探索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经验总结和实践创新,在构建现代基层治理体系过程中也要逐步探索这一治理手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3]19。根据这一要求,在具体的乡村治理中,应着力做好三个方面。首先,要进一步强化基层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近年来,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不断加强,如规范化的“第一书记”选派机制、农村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行动、基层小微权力腐败惩处等措施的实施,但同时遇到的难题也很多。乡村社会正处于从“人治”走向法治、从“官治”走向“共治”的进程中,一些根深蒂固观念的彻底转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强化基层党组织引领作用,实现党的领导与基层民主良性互动,对乡村社会沿着现代化治理轨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次,要有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增强乡村发展的外源动力。由于乡村没有经历工业化过程,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始终存在,仅靠政府力量的投入远远不够。因此,当前乃至今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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