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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下期

论协同治理中的新型公共管理者/李小妹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小妹 日期:2019-02-27 10:51:25
实际建立、促进和支持这一进程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协同治理对于公共管理者的要求既是社会治理模式发生重大变革的客观需求,也是公共管理者适应新治理模式、追求自我发展的主观愿望,拥有能够在协同治理中有效运作的公共管理者成为提高政府协同治理能力的基础要件,而具有了这种协同治理能力的公共管理者就是新型公共管理者。
  
  二、协同治理中新型公共管理者的行为特征
  
  协同治理通常以合作网络的形式出现,管理这种网络模式需要公共管理者所具有的态度和行为都有别于传统行政管理者。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谋求实现公共利益,是协同治理的终极目标,公共管理者作为协同治理的核心主体,与其他主体共同构成协同治理网络的重要节点,以期通过多元共治和跨界合作实现公共利益。这一目标定位所派生出的直接后果,就是公共管理者工具属性的逐步弱化,以及主体性、积极性与主动性的日益增强。
  主体性,集中体现为主体的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指人在实践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力、作用和地位。在协同治理中,公共管理者的主体性是指公共管理者积极主动地甄选合作伙伴,创造有利于联结、建构完成目标任务的协同治理网络的动机和能力。一方面,协同治理中的公共管理者不仅要完成计划、组织、人事、指挥、协调、控制、预算等传统政府职责,还要处理好协同治理网络中的宏观战略规划、协调谈判、风险分析、合同管理、人际沟通、项目管理、团队建设等诸多工作环节,因此,公共管理者必须善于沟通与协调,能够横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管理各种伙伴关系,创造性地思考问题,制订工作方案并能迅速予以实施,以结果为导向进行绩效管理,这种不同于在科层组织中运作的传统行政管理者的工作任务和能力要求为公共管理者提供了能够充分展示个性、发挥主体性和创造性的工作场域。另一方面,协同治理的出现使得公共管理者对于实现公共管理的服务价值、承担与其他主体合作的责任和义务的角色意识日益增强,因为“后工业社会的服务行政鼓励行政管理者的自由意志行为,鼓励他们对具体情境的真实把握,并在此基础上处理公共事务。而当他们如此作为的时候,也就是行政管理者的主体性得到充分展现的时候”[2]。同时,在实施协同治理进程中,公共管理者又因传统行政责任的限定而不得不面对民主与效率的困境、自治与控制的困境以及绩效评估的困境,这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必须能够独立思考,积极主动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开展自主行动,与合作主体开展协同合作,妥善化解困境,并最终实现公共管理的服务价值。
  
  三、协同治理对新型公共管理者的能力素质要求
  
  协同治理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它对公共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要求的核心就是公共管理者必须具有跨部门合作能力。跨部门合作能力既是成功实施协同治理的核心要素,也是公共管理者的基本能力,包括掌舵的领导能力、持续学习的能力、确认和建构社会资本的能力。
  (一)掌舵的领导能力
  协同治理中的公共管理者应当扮演领导角色,成为制定和指导合作治理举措的领导者,提供人力、财政或技术资源以促成或支持协同治理的参与者,协调大量不同规模和层次的互动行为,维持行政秩序,实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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