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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下期

论协同治理中的新型公共管理者/李小妹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小妹 日期:2019-02-27 10:51:25
  【摘  要】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协同治理通常以合作网络的形式出现。管理这种网络模式,需要公共管理者具有不同于传统行政管理者的态度和行为,要求公共管理者必须具有跨部门合作能力。这种能力是新型公共管理者的基本能力,包括掌舵的领导能力、持续学习的能力、确认和建构社会资本的能力。
  【关 键 词】协同治理;治理网络;新型公共管理者;跨部门合作能力
  【作者简介】李小妹(1971— ),女,河南工程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政府治理、科技政策。
  【基金项目】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协同创新论域的河南省创新政策体系建构研究”(项目编号:172400410019);河南工程学院博士基金项目“整体性治理框架下的省部产学研合作研究”(项目编号:D2013028)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9)02-0018-04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种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即为协同治理。作为对政府管理碎片化的一种积极回应,协同治理越来越成为政府在高度不确定性、风险性与复杂性共存的社会中提供公共产品、解决跨界问题、化解危机、维护并增进公共利益的有效手段。新型公共管理者作为社会治理体系创新和协同治理的关键行动者,因其居于垂直的权威模式和平行的协商模式相互交叉的行政生态之中,必然衍生出有别于传统行政管理者的行为特质与能力。
  
  一、协同治理对新型公共管理者的现实要求
  
  协同治理,是指政府与非政府的利益相关者为制定、执行公共政策或管理公共项目或财产而进行的集体决策过程中的一种治理安排,是制定和管理公共政策的过程和结构,它使得人们能够跨越公共机构、不同层级的政府和公众、私人及社会领域的界限,以便实现公共目标。因此,跨界合作、多元主体成为协同治理最显著的特征。作为“协同治理”这一新型社会治理活动的职业承载者,公共管理者在协同治理中发挥着“元治理”主体的作用。广义的公共管理者意指所有公共组织的从业人员,既包括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也包括非政府组织的从业人员。而狭义的公共管理者仅指现代民主国家经法定程序进入政府部门,担任政府公职、行使公权力、从事公务管理的公职人员。由于协同治理中政府主导的政治生态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因此协同治理表现为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独特模式。本文将协同治理中的公共管理者范围限定为在政府部门中担任公职的人员,即狭义的公共管理者。
  公共管理者的工作极度复杂,他们“处在政治世界和行政世界的连接点上,因而既不是一个独立的行动者,也不是政治系统的一个工具”[1]19,已经被赋予不同于任何一种社会治理者的角色定位与职业要求。例如,他们不再严格恪守价值中立、以功绩为核心以及远离政治的价值观,而是被要求更加具有效率、更多地接受道德原则的规范、具有独立自主人格、遵循以服务为核心的价值准则、具有宽容的德行等。从本质上讲,协同治理是涉及不同权力和责任的行为者通过正式和非正式规则进行互动和谈判的过程。由于协作需要谈判和协调等若干活动,因此对公共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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