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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中期

公众参与制度化:社会治理创新的突破口/李 营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 营 日期:2018-12-18 16:44:08
面对政府和官员时,不敢表达自己的真实诉求,不愿意主动利用现有渠道发挥自身在社会事务中的作用,甚至存在“搭便车”的倾向。另一方面,公民制度化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也明显不足。尽管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但是受传统全能管理模式的影响,公民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能力还比较欠缺。而且,我国公众受教育程度不同,文化素质整体不高,在日常生活中也缺乏民主操练。所以,从实践来看,在很多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中,普通公民的参与成了没有多少实际内容的形式,在参与中普遍表现得比较被动,对政策决定本身缺乏基本的判断能力,最终背离了公众参与的应有目标,导致公众参与的无效。
  (四)从整体来看,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组织化程度较低
  从参与的效果来看,参与的组织化是推动公众参与实效性的重要手段。目前,承载公众参与的正式组织主要有:党的组织、人大、政协、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公民通过自身参与或者将意愿、诉求表达上去,来参与和影响政策的制定。除此之外,我国也形成了大量的自治组织,如各种形式的行业协会、商业联合会、群众自治组织等,通过这些组织来影响公共政策制定,实现公众意愿的有效表达。虽然组织类型繁多,但总体来看组织化发展的程度还不够成熟。从目前对于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来看,“归口登记,双重管理”的制度不仅抬高了社会组织成立的门槛,使得我国成为人均拥有社会组织数量偏低的国家,而且使得目前合法运作的社会组织中多数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特性,成为政府管理社会的助手和触角,而社会服务职能较弱。另外,很多社会组织本身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也较差,这种混乱的现状也制约了其整合功能的充分发挥。[1]如果不能改变这种现状,使社会组织成为党委、政府和公众之间有机结合的平台,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就缺乏组织化的支撑,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就难以得到有效推进。
  三、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制度化的突破路径
  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构建需要基于多方面的合力,既需要法律体系的构建以提供制度化的支持和保障,也需要技术手段的更新搭建畅通的制度内渠道,同时也有赖于公民意识的培育和社会组织的发展以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态。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筑牢公众参与的制度基础
  从长远来看,推进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必须有制度依据作为基础。制度建设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高现有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随着时代的变化,制度应该不断做出调整和修正。这就要求我们对与公众参与相关的制度法规做一个系统梳理,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对于适用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在明确基本制度和原则的基础上,尽可能细化,对公众参与的范围、方式、途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明确规定,为党委、政府、社会、公民在社会治理的互动中提供切实的法治保障,实现公众参与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是不断进行制度创新。随着现实的不断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有的一些制度已经不合时宜。这就要及时地做出创新,比如,对于社会组织的管控上探索新的方式、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上探索建立健全公众动议机制、对于公众参与的程序上探索形成公众参与的反馈机制等。这样既可以保障公众主体地位的实现,又可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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