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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中期

伦理治理与官员腐败的应对策略/李 绵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 绵 日期:2018-12-11 11:30:25
,“对伦理进行治理”是对现代性伦理困境的诊断与救治,针对的是多元主义导致的政治和伦理各自原则之间的冲突。
  综上所述,前两种属于传统的认知方式,后一种属于现代性语境下的解读方式。这三种解读方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前两种解读方式与当今以法治为基础的民主政治时代是不相容的,而后一种现代解读方式也有待于进一步探究。所以,本文认为,有必要换一个视角来重新界定伦理治理的内涵,明确其真实指向,这样才不会错失伦理治理的本义。这需要我们回到当今时代“伦理治理”思想提出的原初背景中去寻找答案。
  关于伦理治理思想的讨论源于对“德治”与“法治”关系的分析。毫无疑问,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在此基础上,德治是以法治为前提的,因为只有首先建立稳定的社会法治秩序,伦理道德规范才能真正发挥其作为国家治理方式的功能。同时,法治也需要德治的辅助与补充,它需要通过社会道德意识形态,将国家的各种政策法规内化为社会成员的理想信念与道德追求,从而使法律得到更好的贯彻与实施。德治在现代社会的意义在于将法治内在化,使法治不飘浮在人们的意识之外,而是深入人们的意识之中,促使人们做到有法必依。所以,本文认为伦理治理是要把伦理和法治有机结合,其具体指向是政府和社会应该设法引导和培养人们形成自觉遵守规则和敬畏规则的道德意识和绝对意志。从理论形态来看,伦理和法律都是社会成员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规范,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律是强制性规则,诉诸“他律”,而伦理是自愿性规则,诉诸“自律”。但是,无论是伦理还是法律,都需要人们自觉遵守才具有意义。伦理治理的核心观念就是培养人们形成自觉遵守规则的道德意识和绝对意志。
  二、伦理治理视野中官员腐败的原因剖析
  导致官员腐败的原因有很多,学者们也从不同层面和角度进行过深入分析和探讨,但受到关注最多的是客观层面的原因,如监督机制不完善、制度的漏洞与缺失、腐败的查处和惩治力度不够、政府管理的松散与疏忽等。毋庸置疑,这些因素与官员的腐败行为直接相关,但是,它们并不是腐败发生的根本原因,只是腐败产生的外在因素。否则,为什么在同样的法律制度环境下,有些官员会腐化堕落,而有些官员则能够廉洁自律呢?这充分说明,仅从法律、制度层面考察腐败的原因与治理对策是不够的。正如何颖所说:“在我国,社会问题的解决与社会的发展呼唤国家治理模式、路径与手段的多元化与现代化,国家治理的目标不仅是政治和经济的,还应具有伦理的价值取向,国家治理的路径与手段不仅要具有政治性、经济性、制度性,还应具有伦理性。”[1]所以,针对目前我国官员腐败的严峻形势,我们不能仅仅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思考腐败产生的原因及其治理路径,伦理维度的分析视角也尤为重要。从伦理治理的视角来看,官员腐败的原因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缺失,更为重要的是官员缺乏自觉遵守规则和敬畏规则的道德意识和绝对意志。
  (一)官员缺乏自觉遵守规则的道德意识
  从伦理治理角度来分析,官员腐败行为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没有形成自觉遵守规则的道德意识。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伦理道德规范,只有人们积极主动遵守,其作用才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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