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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中期

提升地方政府简政放权针对性和协同性的思考/傅 军 李 营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傅 军 李 营 日期:2018-10-08 11:58:43
  【摘  要】当前,地方政府简政放权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但在改革的针对性和协同性上仍存在很多问题,权责不一致、放下接不住、接了管不了等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简政放权的成效。通过分析地方政府简政放权含金量不高、协同性较差的现象,可以发现法律法规不健全、权力博弈的存在以及相关制度机制不完善是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为此,只有通过清理相关规定、统筹顶层设计、完善上下衔接、推进部门协同、加强对地方改革成效的考核、监督和问责等途径,才能进一步提升地方政府简政放权改革的针对性和协同性,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效果。
  【关 键 词】地方政府;简政放权;针对性;协同性
  【作者简介】傅军(1964— ),男,中共山东聊城市委党校行政管理教研室主任、教授,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李营(1987— ),女,中共山东聊城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
  【基金项目】山东行政学院系统重大招标合作创新课题“增强地方政府简政放权的针对性和协同性研究”(项目编号:HZDKT201710)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8)29-0019-03
 
  进入新时代,“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增强简政放权的针对性和协同性,十九大报告也提出了深化简政放权的要求,因此,在简政放权从“量化改革”到“质化提升”转变的时期,地方政府简政放权改革如何进一步提升针对性和协同性,切实将简政放权的政策落实下去、效果发挥出来,已经成为新时代深化地方政府简政放权改革的新命题。
  一、地方政府简政放权针对性和协同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简政放权的针对性不高
  一是放权随意性大,与客观需求脱节。在简政放权改革中,上级政府只根据相关文件对部分权限进行下放,有时这些权限并不是下级政府、社会所需要的。突出表现在,一方面,取消或下放的事项多集中在社会管理领域,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较少。另一方面,下放的事项不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些部门反映,所承接的上级下放的审批权限很少用得上,甚至常年不用,下放不下放区别不大。
  二是放权主观性强,权力承接不到位。地方政府的人员配备、技术条件、检测设备等方面较上级放权单位来讲相对不足,权力承接之后,矛盾更加突出。因此,地方政府在简政放权改革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承接单位实际的承接能力,如果人员、设备、能力达不到基本要求而盲目放权,就会导致下级单位承接不住,出现一放就乱的现象。比如,当前随着简政放权改革的大力推进,市县两级政府承接了较多的行政审批事项,但是很多单位由于人员配备不足、监管能力达不到、缺少相应的检测设备等原因,根本无法履行相应的职责。
  三是放权不彻底现象突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积极推动简政放权工作。不少地方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消减幅度超过70%,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终结,全国减少各类“循环证明”“奇葩证明”800余项等。表面来看,放权幅度似乎很大,而实际上,合并打包、明放暗不放、放责不放权现象相当严重,放权的实际数量、力度并没有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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